工商部门对淘宝的监管是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杭州地方局负责日常监管? 黄璞琳,工商行政管理公务员、律师资格、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 先上法条: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 号)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3、工商总局 2014 年《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看出门道来了吗?若参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网店通过电商平台进行网络交易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应当包括该电商平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一般是电商平台如淘宝的注册住所地)、网店上传网络交易信息或指令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一般是网店经营者住所地)、网店线下发货地(一般包括网店经营者住所地)。 也就是说,对于利用淘宝平台进行网络交易的全国各地网店经营者,不仅淘宝住所地杭州工商机关(市场监管局)对其有监管权,该网店经营者住所地、发货地的工商机关(市场监管局)也有权对其监管。但是,依照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则淘宝公司所在地的杭州工商机关(市场监管局),对淘宝平台本身及利用淘宝平台进行网络交易的全国各地网店经营者的网络交易行为,是唯一拥有主动管辖权的机关;外地工商机关(市场监管局)只能在杭州工商机关(市场监管局)移交的情况下,才能对其本地网店经营者利用淘宝平台进行网络交易的行为进行管辖监管。工商总局为何会出台如此管辖权条款?这,应当与第三方电商平台通过各种渠道施加影响不无关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确定的网络交易管辖原则,会造成啥后果呢?据阿里自己称,其淘宝平台入驻网店数百万家。如此数量庞大的网店,且绝大多数网店经营者是在外地,杭州工商机关(市场监管局)怎么可能监管得过来?!杭州工商机关(市场监管局)难负此重任、压力巨大,也必然导致对阿里平台及其网店监管不到位。 而外地工商机关若想主动对其本地网店经营者利用淘宝平台进行网络交易的行为实施监管的话,首先就面临管辖权的问题,其次,面临着阿里淘宝不会予以积极配合的问题。在根据工商总局网监司 14 年 7 月组织的闭门专项指导会议纪要而形成,并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中就记载了,外地工商机关当时也指出:“阿里系存在内部经营者数据过度保护问题,致使各地工商部门不能准确掌握当地网络经营主体在天猫商城、淘宝网开设网店从事经营情况,很难实施线下线上一体化监管,违法行为和消费者投诉很难落地解决。” 澎湃新闻昨天曝光的有关该次行政指导闭门会议录音报道中,特别点出工商总局网监司的同志在会场直接对工商杭州分局的同事表达不满,并现场提出「处罚一例太少啦,你一年处罚晓峰(阿里巴巴集团秘书长)千八百次甚至几千次,我觉得太正常啦!」媒体也别有用意地将此表述为网监司领导对处罚阿里下任务。但大家认真思考一下,在淘宝平台入驻网店数百万家,每天网络交易次数上千万次,且淘宝网店销假售劣、虚假宣传、违规促销等问题有目共睹,阿里系本身也存在不正当有奖销售、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过程中违背用户意愿附加不合理条件、内部工作人员收取商业贿赂、泄露监管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杭州工商只处罚一例确实失之过松。 可能正是基于电商平台属地监管局限性较大,暴露出的问题已多,工商总局已委托北京市工商局承办全国电子商务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系统,意图实现电商跨区域和跨部门监管【全国电商监控平台年内上线 将公布电商“黑名单”】北京市副市长程红在北京市政协会议讨论会上表示,北京工商局受国家工商总局委托,承办全国电子商务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系统,将实现电商跨区域和跨部门监管。...- 华尔街见闻 个人认为,这可能是阿里非常担心的,也非常不愿意看到的。淘宝店小二微博指控工商总局网监司发布的《2014 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不公平不规范,可能只是找一个钉子罢了。 查看知乎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