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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打掉因强奸而怀孕的孩子?

本帖由 漂亮的石头2015-02-06 发布。版面名称:知乎日报

  1. 漂亮的石头

    漂亮的石头 版主 管理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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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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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G] 知乎用户,离开一阵
    谢邀。

    被强奸后怀有身孕,别提「该不该」堕胎,还是先说「能不能」吧。

    一、强奸发生后,强烈的刺激所引起的心理状况足以让受害者丧失理智,常态下的思考和行动能力,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定。

    性侵犯受害者所患有的精神疾病,最多见的是创伤后应激障碍。主要症状包括恶梦、性格大变、情感解离、麻木感(情感上的禁欲或疏离感)、失眠、反复出现创伤体验、逃避会引发创伤回忆的事物、易怒、过度警觉、失忆和易受惊吓。可能患上的其他疾病为抑郁症、焦虑症以及急性短暂性精神分裂症等。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分裂症,患者不一定有自知能力,就是不知道自己在干嘛。

    我接触到的刚被强奸的受害女性,普遍有较高度的紧张状态,显著的焦虑情绪,对作决定哪怕是再小的决定也犹豫不决,思考和跟人交流有困难。有些受害者明知自己因强奸受伤,正在流血和发炎,也不敢去做妇科检查,有的即使在强奸发生多年后也不敢做。没有接触或经历过性侵犯的人很难理解,去医院做检查这种在日常状态下容易办到的事情,对于受害的她们做起来可以有这么困难。

    强奸怀孕的情况上,@尹词 引用过的文章「因强奸而生:那些被遗忘的受害人」里提到:
    强奸的事后影响从来都是复杂的。许多受害者干脆就拒绝接受她们已经怀孕的事实:足足有 1/3 的强奸致孕案例都是到了妊娠中期(第 5~7 个月)才被发现。任何检测上的延迟都会减少女性选择的机会,特别是对于大的城市中心地区之外的女性来说,可许多女性都迟迟难以下定决心;她们还没有从被人强奸的打击中恢复过来,这种时候又让她们就要不要堕胎拿定主意。无论是决定要把这一段怀孕的历程坚持走完抑或是不走,在她们前面的都会是一条荆棘之路,不管最终的选择如何,都会导致抑郁、焦虑、失眠,还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强奸是一种永久性的伤害;它留下的不是疤,而是永远都在淌血的伤口。我见过一个女人说, “你可以拿掉孩子,但你拿不走那段经历”。​

    二、遭到强奸的幼女及青少年,对自身的情况和有待解决的问题,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定。

    在新闻中所见到过的,被强奸的女性年龄最小的是出生才几个月的女婴,强奸怀孕的女性年龄最小的是九岁。国内新闻曝出来强奸怀孕的女童,普遍年龄在12-14岁之间。很多人身处落后偏远地区,性教育几乎为零,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部分受害幼女既不清楚自己遭到伤害的是强奸,对避孕也根本没有概念。在她们被强奸后,往往遭到强奸者的威胁、恐吓和利诱,迫使其将被强奸的情况掩盖起来。等她们怀孕超出四五个月甚至把孩子生下来后,亲友才知道她们遭到了强奸,对部分幼女来说堕胎为时已晚。

    三、出于宗教、传统、司法追究和缺乏医疗条件等原因,被强奸的女性不被允许或没法堕胎。

    1、部分国家及地区的法律和传统上不允许堕胎,哪怕是被强奸、乱伦怀孕。

    如「尼加拉瓜一个九岁女童遭强暴怀孕 堕胎惹争议」中提到的情况,看着很不合情理,但这就是现实来着。

    自由民主著称的美国,在1973年颁布「羅訴韋德案」之前妇女没有合法的堕胎权,就算遭到强奸都要把孩子给生下来。即使颁布了这条法案,也是有限制的准许堕胎。
    法院提出“三阶段标准”,认为在妇女的怀孕期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trimester)。在怀孕前三个月(第1到第12周),由于胎儿不具有“母体外存活性” (viability),所以孕妇可在与医生讨论之后自行决定是否堕胎;怀孕三个月后,政府得限制堕胎,但是只限以保护孕妇健康为必要;在胎儿具有母体外存活性(第24到28周)之后,政府保护潜在生命的利益,达到了不可抗拒利益的程度,除非母亲的生命或健康遭遇危险,否则政府可以禁止堕胎。​
    即使是这样,也不是每个州都准许堕胎。随着执政者的变更,堕胎与反堕胎之战一直在持续着。如新闻「美国堕胎医生遭枪杀引发堕胎道德争论」中描述的那样,在美国当名专做堕胎的医生要冒生命的危险。

    2、为了追究强奸者的法律责任,缺乏法律常识的受害者及亲属选择产婴证奸。

    国内新闻上强奸案的生子取证,多见于幼女和有智障障碍的女性,亲属们认为把孩子生下来,与确认的强奸者或嫌疑犯做DNA比对是最有力的法律证据。实际上DNA鉴定可以通过提取胚胎茸毛、羊水穿刺术或打掉胎儿后保存其组织等方式来取证。

    因为做DNA 鉴定费用需要过多,许多被强奸的幼女家庭经济贫困,,没有能力拿出做鉴定的费用。同时,国家针对这种情况又没有相关的救助机制。相对于高昂的鉴定费用, 生一个婴儿的成本相对较低。权衡再三,许多受害者无奈选择“产婴证奸”。

    3、身处落后偏远地区,缺乏必要的医疗条件及堕胎的费用。

    在一些落后偏远地区,连个像样的诊所都没有,也没有条件做堕胎手术。常见药物都不全,紧急避孕药更是想买也买不到。到异地去做,对于部分受害女性来说无力承担这笔费用,尤其是那些遭到侵害的幼女。

    亲属得知幼女及青少年强奸怀孕后,部分人会认为她们是家中的耻辱而对她们打骂、羞辱和疏于照料,甚至是遗弃,不愿意替她们承担堕胎的费用。处于这些境地的时候,幼小的她们顺其自然生下孩子比堕胎更容易办到。

    4、遭到强奸者的囚禁或胁迫,受害女性被迫生下孩子。

    相比陌生人的强奸,熟人强奸较多见这种情况。大多是受害女性的男友、丈夫、父亲、兄弟及其他男性亲友。

    ----

    接下来说「该不该」的问题。

    天赋人权,这个人权首先属于怀孕的女性。强奸怀孕的女性想不想孩子生下来,这个决定权属于她们自己,她们的亲友以及社会舆论要给她们选择的权利,并且尊重她们的选择。亲友替代她们做选择,强迫她们堕胎或生下孩子,以及社会舆论对她们选择的非议,对于她们都是一种伤害。

    之前在另一个强奸相关的回答中提到:
    遭受强奸的女性受害者有7%的概率致孕。没有当即避孕,流产会对身体造成的损伤,有些女性因为一次流产就此不孕。在不允许或无法堕胎的情况下,这些强奸致孕的女人被迫把孩子生下来,生育和抚养孩子给她们带来巨大的痛苦。抚养被强奸生下的孩子,日夜面对和强奸犯相似的脸庞、身体和性格特征,对一些女性来讲是酷刑般的生活。​
    在部分国家及地区,强奸怀孕的女性们会因为生下强奸者的孩子,遭到亲友及周围人的唾骂、羞辱、殴打和遗弃,甚至是杀害。就像她们由于他人的伤害,被迫背负着巨大的包袱并为此付出了终身的代价。

    认为婴儿的生命权高于这些女性的感受,迫使她们生下孩子之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是:
    就算是努力让自己明白孩子是无辜的,这些女性也会很难做到这一点。英国精神分析学家琼·拉斐尔-莱夫(Joan Raphael-Leff)对强奸时受孕的妇女有如下描述, “这个女人觉得在她里面有一部分令人憎恨或厌恶的异类在生长。除非这种感情可以得法宣泄,胎儿只得继续保有这些特征,作为体内的一个外来人,勉强被容忍,时刻处于被驱逐的危险之下,孩子生下来也跟半个陌生人一样,可能被赶出家门或受到惩罚。” 一位强奸幸存者在路易斯安那州参议院健康与福利委员前会作证时,把她的儿子形容是 “活生生的,有呼吸的刑具,在我的脑海里一遍又一遍地重现那场强奸”。 另一位女性说生下一个强奸受孕的儿子就像 “无法形容的陷阱”,她觉得 “这个孩子从出生起就受到了诅咒”;孩子最终患上了严重的心理障碍并被社会工作者出于他的心理健康考虑而从家里带走。我采访的女性说, “虽然大多数的母亲都顺着她们的本能做事,但我的本能是可怕的。我的本能之所以还被压抑着,是我持续的、有意识的努力的结果。”​

    强奸所生的孩子,如何被妥善的抚养和健康成长是个难题。尽管有些发达国家及地区不允许或限制堕胎,强奸所生的孩子可以进入收养系统,由母亲抚养的遭到虐待,也会被送去寄养。部分强奸怀孕生子的女性能善待自己的孩子,可以避免或减少他们受到强奸所生的身份影响。但在国内和一些相对落后的国家及地区,强奸所生的孩子命运是坎坷的。

    国内的部分情况为:

    作为生母的幼女尚未成年, 需要父母抚养, 其本人没有能力抚养奸生子。作为生父的施暴者一旦被查证是强奸犯罪的实施者, 就要面临长期监禁, 其更没有能力抚养奸生子。在这种情况下, 奸生子的权利保障就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法定的监护顺序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有监护能力的人可以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担任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在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情况下担任监护职责”。但在现实生活中作为特殊原因出生的奸生子, 祖父母、外祖父母都不愿意接受奸生子, 更不用说尽监护职责了。加之,在现代社会, 监护已由权利转变为一种以承担义务为主的职责, 监护人拒绝监护或辞退监护的情况很普遍。法律规定的由有关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职责, 往往因无专人履行监护职责而流于形式。因为奸生子的监护人缺位, 在涉及奸生子的抚养费的诉讼中, 奸生子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 奸生子的抚养问题难以得到妥善解决。在实践中, 大多由受害者幼女的父母暂时代为抚养。但存在的经济问题、伦理问题都无法解决, 奸生子的成长环境非常恶劣。因此而引发了更多的抚养纠纷, 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毫无疑问,摆在强奸受害女性面前的是一条荆棘之路,强奸所生下的孩子大多数也不见得好过到哪里去。对于遭到或生于不幸的他们,请给予他们充分的尊重、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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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及引用资料:
    因强奸而生:那些被遗忘的受害人
    羅訴韋德案
    “产婴”是否可以“证奸”?-律师访谈
    查看知乎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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