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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快的拉拉手,对反垄断这茬笑而不语

本帖由 漂亮的石头2015-02-16 发布。版面名称:知乎日报

  1. 漂亮的石头

    漂亮的石头 版主 管理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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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的和滴滴打车合并是否违背中国的反垄断法?如果是发生在美国或者欧洲呢?

    [​IMG] 绍耕,关注竞争法

    快的打车和滴滴打车的换股合并构成了《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集中。

    两家企业是否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申报,取决于:

    1. 根据以往商务部反垄断局经验,只要参与经营者集中的企业在中国境内营业额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4 亿人民币),即便是 8.5% 的少数参股都需要进行经营集中申报,例如 Sina Visitor System

    2. 商务部反垄断局如果认为两家企业已经分别由 VIE 架构的腾讯和阿里控制与两家企业的管理层实现了对企业的共同控制。那么无论如何快的打车和滴滴打车的合并都该申报,但是目前商务部是公开不受理 VIE 架构合并案的。之前马云收购恒生电子,虽不属 VIE 架构,也差点以此为由不被受理审查,即便审查 Sina Visitor System 也找各种与事实不符的理由无条件放行了。

    3. 目前,快的打车和滴滴打车的换股合并报道中没有提及需要商务部批准的事,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 要么没达到申报标准,
    • 要么达到了但商务部以所谓涉及 VIE 构架而不受理,
    • 要么是已经申报被批准了,但商务部对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实施的案件是按季度披露名单,而非审查决定权威,那么是否批准最早要到 4 月份才能披露,
    • 要么他们压根不打算申报,因为违反《反垄断法》实施未依法申报应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最多事后罚 30 万,对新一轮融资可能高达 30 亿美元的项目,30 万罚款可视为一个笑话。例如【商务部条法司披露 2014 年 12 月 2 日对紫光未依法申报即收购锐迪科微处罚 30 万元 O网页链接 30 万即可事实上让标的 9.07 亿美元并购案逃过事前申报。如此以往经营者集中事前申报规定恐形同虚设。相关讨论参见Sina Visitor System

    无论快的打车和滴滴打车合并是否申报,商务部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 4 条,依职权展开调查,但这样的案件,从《反垄断法》2008 年 8 月 1 日生效至今 6 年半,没有一例,或者至少没有披露过一例(类似的问题如尿素药企业合并案,参见笔者《疾呼:反垄断执法不能脱离法治原则!》 ,搜索关键词:尿素)。

    如果,万一,(估计基于前述分析可以排除这万分之一的可能性),商务部反垄断局对打车和滴滴打车进行反垄断调查,那么要考察的不仅是打车 App,专车服务等领域,还要考察:

    投资两家企业的腾讯和阿里巴巴所参与的移动支付业务。

    因为,推广各自移动支付业务并形成极大的粘性和移动消费习惯才是两巨头投资打车 App 公司的目的,也是支持它们合并的主要动机——腾讯和阿里巴巴都在积极布局互联网金融、民营银行、移动终端支付与理财业务。当几乎所有城市居民的移动终端都要至少安装打车和滴滴打车两者之一的 App 的话,就意味他们几乎都不得不成为腾讯、阿里的移动支付和民营银行的储户。这对腾讯的影响有限,但对即将准备明年上市,并积极向各大国有投资集团、社保基金等融资的马云蚂蚁金融服务公司而言——是提升估值的大事,也有利于提振阿里巴巴的低迷股价,因为往往快的给的优惠都是淘宝、天猫购物优惠券、促销券等。

    [​IMG]

    艾瑞咨询:暂别疯长时代――2014Q3 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为 14332.7 亿元

    目前,移动终端第三方支付方面,阿里支付宝和腾讯的微支付、财付通,份额相加几乎超过 90%,而银联的移动端布局非常缓慢,和其他第三方支付根本不能对阿里和腾讯构成有效竞争约束。尤其是在腾讯和阿里分别以微信、淘宝天猫在移动端即时通讯和电子商务领域具有不可撼动的地位的情况下,快的、滴滴的合并会进一步削弱阿里和腾讯在移动支付市场的竞争,诱发协同行为。换言之,快的、滴滴的合并,不仅很可能会扭曲和限制打车 App 市场的竞争,更很可能加剧移动支付市场双寡头的协调效应。不得不说,这是打车软件领域消除竞争的一小步,是阿里和腾讯彻底实现移动支付共治的一大步,之后两家移动支付业务的竞争或无法再像以前那么激烈,抑或者在过去一年里,双方的竞争也不排除是惺惺相惜之举,表明打得热闹,实则旨在借助新闻效应和网络效应,共同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类似的一幕,实则在去年快的和滴滴补贴大战时已经出现了。去年我就曾质疑快的打车和滴滴打车涉嫌从事违反《反垄断法》的协同行为【腾讯投资的嘀嘀打车和阿里巴巴投资的快的打车是否在打车软件补贴上存在协同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 - 绍耕的回答(微博讨论 该帖 6.5 万流量量但未引起媒体和执法者重视)。两家企业创始人都曾在阿里系供职合并或早有规划,之前联手炒作补贴或封杀不过为排挤竞争和新闻效应,提高估值。

    回到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上来。

    商务部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透明度有限,执法尺度不统一、缺乏连续性,受其他政策影响多,笔者在《商务部“阻击”国际航运巨头反映了什么?》已有简要的系统梳理(后续讨论见Sina Visitor System评转)。这最终直接带来两结果:

    • 便于服从上级安排,
    • 易诱发寻租

    快的和滴滴合并后会怎么样?

    网页链接 提示联想 2015 年 1 月底推出神舟专车后柳青任滴滴总裁。滴滴快的合并后,三家还能真竞争吗?

    另外,有报道称百度会支持易到专车与 Uber 合并。这是在转移注意力。即便【易到专车与 Uber 合并】对国内市场影响有限,而且主要涉及专车市场,能否对滴滴、快的和神舟阵营构成有效竞争,很难讲,在打车 App 领域不大可能,在移动支付领域百度要借此动摇腾讯、阿里控制的更是想都不要想,而且只会为客户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打开便利,从而进一步巩固腾讯、阿里在移动支付、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地位,也会巩固腾讯在即时通讯、社交网络的市场地位,尽管最高法在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不惜错误适用法律和使用证据,也要极力否定腾讯在即时通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否则腾讯经常作被告,被许多人指望着延续 3 年升超 300%的腾讯股价恐怕难免经常出现震荡下挫了(笔者对最高法该案判决的批评和分析可从新浪微盘下载《刘旭 21041021 简评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案.pdf 》),后续令人啼笑皆非的新闻发展跟踪参见。

    快的和滴滴合并是否有利于消费者,这不能看短期,例如更多、更眼花缭乱的优惠,或者放弃步调一致、十分默契的补贴大战,而是应该着眼竞争结构,一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如果一个市场最活跃,份额最多的两家企业,通过某种形式联姻,无论是打车 App 市场,萌芽中的专车市场,还是前进无线广阔的移动支付与互联网金融市场,都不是好事。

    注:

    • 大家还记得年初央媒【突然】【多次发文】连批交通部改革不利的事吧O网页链接 出租车管制机制的问题横亘多年。为何媒体突然发力?——秒懂否?

    • 声东击西,暗渡陈仓,是三十六计中广为熟知的,当大家关注滴滴和快的合并的事时,#阿里巴巴##SEC#申报持股 73.2%#新浪微博# A 类股的持股比例O网页链接由于新浪微博 AB 股表决权是 1 比 3(旧闻《新浪微博上市首日上涨 19%》)阿里增持微博 A 类股虽然不会动摇新浪对微博的主导权,但应该会增加董事席位,对微博构成共同控制,应向商务部反垄断局申报,而且新浪微博在国内微博服务市场具有独大的地位,有助于巩固阿里支付、电子商务等上下游业务的市场地位,并借助阿里的经济支持、广告业务支撑巩固自己在社交媒体市场的支配地位。若真向商务部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获批的可能性有多大呢?

    • 当然,无论是滴滴和快的,还是腾讯、阿里和新浪都会问:都是民族企业,南北车合并后市场份额百分之百,商务部敢不批准吗?为什么限制我们互联网民营企业?

    唉,在资本市场的盛宴与狂欢面前,我国的《反垄断法》怎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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