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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店主公开了我的电话号码,必须维权

本帖由 漂亮的石头2015-03-11 发布。版面名称:知乎日报

  1. 漂亮的石头

    漂亮的石头 版主 管理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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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个人手机号码被淘宝店主在微博上公开,可如何维权?

    [​IMG] 黄璞琳,工商行政管理公务员、律师资格、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

    消费者与淘宝店主发生纠纷后,淘宝店主双方旺旺聊天记录包括消费者的个人手机号、淘宝账号都发到微博上,并有导向性地添加了相关内容,该微博浏览量过万,导致该消费者受到该淘宝店主的粉丝们的侮辱等人身攻击、名誉受损。对此,消费者可如何维权?


    消费者的手机号码、淘宝账号,属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在消费者未主动公开的情况下还属于消费者的隐私。

    网店经营者在微博上公开与其有纠纷的消费者个人手机号码、淘宝账号,不仅构成非法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侵害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而且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受害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要求该经营者及其实施了侮辱等人身攻击行为的粉丝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的维权途径,除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外,还可采取以下维权措施:

    1、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通知涉案微博平台服务商对该网店经营者及其粉丝所发的侵权微博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微博平台服务商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店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依照工商总局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8 条,要求淘宝平台服务商落实其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采取措施制止该网店经营者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侵害消费者隐私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停止向该网店经营者提供平台交易服务、组织调解此次消费纠纷并支持相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

    3、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向淘宝公司住所地或者涉案网店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

    4、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向淘宝公司住所地或者涉案网店所在地的县级工商局(或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工商机关或市场监管局处理此起消费纠纷。收到投诉的工商局或市场监管局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消费者是否受理其投诉,受理投诉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终结调解,不予受理投诉的应当告知理由。

    5、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等条款,向淘宝公司所在地的杭州滨江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其查处该网店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退赔要求、非法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若该网店经营者不在滨江,滨江市场监管局也可将此案移交给该网店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局或市场监管局。但不管是哪个地方的工商局或市场监管局,自收到消费者有关违法经营投诉举报之日起,最长在十五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若不予立案,应及时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和理由告知具名投诉的消费者;若已立案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对被投诉的经营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最终处理结果要告知具名投诉举报的消费者。

    6、如果该网店经营者在微博上不仅散发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还存在捏造损害消费者名誉的信息的情况的,或者该网店经营者及其粉丝存在利用微博侮辱、诽谤受害消费者的,受害消费者还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要求对相关人员予以治安处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侮辱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受害者可依《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如果该网店经营者或其粉丝辱骂消费者,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受害消费者可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要求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追究相关人员的寻衅滋事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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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自知乎专栏「璞琳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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