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其原创内容中的版权声明效力如何? 重轻,。 一直对此话题很关注,也有很多思考和阅读。所以来试着说一点自己的想法,参与讨论。 我觉得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版权和别的权利不一样,是“要自己主张”的一种权利。如果别人谋杀了你,他天然就要收到法律制裁,可版权的话,你不主张,公权力不会帮你行使。从法律上来说,你不声明,也一样收到法律的保护——但,你声明或者不声明,此权利你得自己主张。 因此“版权声明的效力如何”——这个问题的实质——就变成了“维权成本”高不高。目前来看,相对于赔偿,维权成本非常高。传统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例,大多是原告精疲力竭,赔偿少的可怜的结局。那么互联网的版权呢? 互联网版权最大的特点是生命周期很短。一条微博如果发出来后的 20 秒没有被转发,它就没机会被转发了。你一篇文字写出来,72 小时内叮咣被转了,此文的商业价值其实已经被透支了大半——互联网世界里的信息流速如此快,版权的生命周期往往可不是著作权法说的 50 年,而是 5 天都不到!反过来说,媒体 / 自媒体采用他人的版权作品,很大程度上也是看重其“新鲜”——因此,保护互联网上的版权,紧迫性,快速的反应很重要。 侵权成本低 = 维权成本高——那么,版权值多少钱啊到底?这东西没有公允的计量啊,于是只能自己声明。而这里的困境就在于,声明“本文禁止转载”并没有确认侵权 / 维权的成本——因为它必须得确认到一个具体的数字。理论上如果我自己声明“此文禁止转载,如转载需支付一百万元人民币”,也比单纯的禁止转载要强。——在自己的博客或专栏上,长篇大论地撒娇,满地打滚地让网友为自己鸣不平,也是够徒劳的。 在我看来,单纯的“禁止转载”是……稻草人。当然稻草人也不是没用的。可以吓跑鸟儿。 到底有没有更好的方式呢? - 纪录片的分割线 - Lawrence Lesig 是一个哈佛大学教授,一位激进的律师。他反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特别是版权的过度保护,对人类创造力的禁锢,于是他发起了一个对整个数字世界(cyberworld)产生巨大影响的运动,叫做 Creative Commons。 Creative Commons(Creative Commons)是一组协议,简单地说就是对于自己这份图片 / 文字 / 视频 / 任何互联网的内容发布的权利的公共界定,它有几种开关: 1. 署名(Attribution,简写为 BY):必须提到原作者。 2. 非商业用途(Noncommercial,简写为 NC):不得用于盈利性目的。 3. 禁止演绎(No Derivative Works,简写为 ND):不得修改原作品, 不得再创作。 4. 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简写为 SA):允许修改原作品,但必须使用相同的许可证发布。 你需要做的就是在你的 post 结尾附上:本文遵守 CC-BY。附上链接即可。 听上去 CC 很蠢,同样没啥意义,但是它了不起的地方在于它的普及——互联网人口中的很大比例都遵守了它,这使得它成为了准法律意义上的公共规则——它的意义不在于“禁止你如此如此做”,而在于“鼓励你按规定做”!换句话说就是“只要你署我名字并且一字不改,你就可以转载。”满满正能量有木有。 尽管 Creative Commons 的宗旨和版权保护正相反——它旨在促进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的扩展,鼓励内容的流通。当然其背景是欧美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过度强势,很大程度上会扼杀人的创造力,比如:某阿姨在广场上跳 Get Lucky 的广场舞 + 自拍视频发 youtube,然后被 Daft Punk 的唱片厂牌起诉罚十万美元的话,有没有觉得,有点儿无辜呢……——但这种规范的声明方式确确实实地帮助版权所有者以更低的成本,去与未知的整个世界沟通——如果你用我的作品,请遵守此规定。Again,正能量有木有? -《法治在线》的结尾主持人深情面对镜头总结的分割线 - 这就是为什么我一直觉得,应该存在一个真正能够适应互联网版权交易的程序化平台或者类似的服务,帮助你以价格和转载条件等明确的、规范的、可量化、可比较的方式进行系统性的,有实践意义的声明。比如,我声明“我的所有文字,可以以 xx 元 / 千字的标准,在表明出处和作者信息的情况下,完全不修改地,在 xxxx 媒体类型 / 范围中进行付费转载,付费方式为……”。 因为,如果把版权视作你的一份资产,只有当它 1 有明确对价的时候,2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时候,侵权所对应的损失才更明确,维权才有根基。别忘了,版权这东西可不是什么道德问题,而是纯粹讨价还价的问题——作者们议价的能力得以提高,才是最好的保护。 游云庭律师,中国互联网知识产权的问题优先回答,证券、房地产、婚姻类法律问题不懂。 作者在内容中声明不得转载等类似字眼,实际是对自己作品的传播进行限制,著作权法默认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作者的权利,因此,除非作者自己写:欢迎转载。否则,转载行为理论上是不被许可的。 上面的话看似和现在互联网领域未经许可转载情况泛滥的现状相悖,但如果不是真的想把商业模式做大,获得别人的授权后才能转载肯定是必须的,这也是我一直认为清华南都之类微博大号商业模式没有办法做大的原因,只要别人没有写欢迎转载,其他情况下,他们转载其实都面临被维权的风险。 当然,有些情况下,如果没有版权声明,转载方就可以不经许可使用作者的作品了: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十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不过声明对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情况无效,在这个情况下,声明了别人还是可以使用你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岳峰,真真正正的版权人 作者在原创内容中增加版权声明首先是一件非常值得肯定的事,表明大家对自己知识资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了,并且有了自主保护的举动,这对整个社会来说都是巨大的进步。 就个人的版权声明来说,效力肯定是有的,至少对恶意盗版者来说是一种震慑,对善意的使用者也提供了一份明确的使用说明,但客观的来看效力确实有限。我认为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权利声明人人都可以写,大家完全有理由怀疑加在原创内容上的权利声明是否真是原创作者自己的意愿,进而怀疑内容本身的原创性;二是,大多数作者毕竟不是专业的版权人士,写出来的版权声明可能本身就不是很完善,甚至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也会降低版权声明的严肃性和效力。 关于如何写好一份版权声明,我个人有几点建议: 1. 清晰、完整的写明原创作者的身份和对原创内容所拥有的权利。需要注意,有的时候一个原创作品可能是几个人共同创作的,或者以某个人为主其他人辅助完成的(如文字配插画的情况),这就需要列明每个参与者的身份,并且事先商量好由谁来主张权利,写在版权声明中。 2. 明确地写出对原创内容允许的使用方式。这一点有些难度,主要是因为使用方式很多,而且不断有新的方式出现,作者很难一一列举。这里的技巧是,作者可以将不允许的使用方式列举出来,比如:不允许用于企业宣传,其他的就是允许的方式,难度是不是降低了?当然,还可以要求使用者无论以什么方式使用都需要通知作者,这样有助于作者了解自己作品被使用的情况。 3. 写清楚联系方式。如果不愿意被打扰,可以留电子邮箱。这样如果有遵纪守法的人想用什么特殊的方式使用内容或想给作者付稿费就可以比较方便的联系到作者了。 当然,前面已经说过这种版权声明的效力是很有限的,如果想得到更好的保护可以选择做版权登记或给作品加时间戳,但无疑都会成本更高、更麻烦一些,这就要看作者自己的选择了。 ———————————————— 更多讨论,查看 知乎圆桌 · 版权的个人时代 查看知乎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