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对淘宝卖家征税,如果征收该怎么做? 知乎用户,反避税 (文中图片及部分观点来自知乎相关问题,如有侵权请告知。)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物流的便利,我国的网络销售已经不是几年前的新兴事物,而是异军突起的击败连锁经营,成为继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之后零售业的第三次革命。在 2013 年“双十一”,淘宝网进行大促销,仅当天该网站的销售额就达到了 350 亿元,同时 2013 年“中国零售平台”的销售额突破了 15420 亿元,交易量达到了 113 亿笔。与此同时据新华社报道,电子商务部官员表示 2013 年全国网络零售将超过 1.8 万亿元,为世界第一。 毫无疑问,在我国网络零售业这几年进入了爆炸式发展阶段,仅淘宝网在过去的十年间销售额就增长了 5 万倍。早在 2011 年淘宝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达到 270 万人,每天包裹量已超过 800 万,占到中国整个快递业总包裹的近六成。2013 年全国各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 234380 亿元,网络零售交易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 7.68%。而根据国家统计局 2012 年全国各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排行,全国网络零售总额 1.8 万亿元与江苏省相当,淘宝网的 15420 亿可以排列第 4 位,仅次于广东、山东、江苏三省。 虽然美国一直主张对网络零售交易免税,并且由于其在世界经济中的领头羊地位使得各国对征税顾虑重重,但是由于我国的具体情况与美国有很大不同,所以我认为应该对网络零售交易进行征收,具体理由为以下几点。( @博子 说美国网购征消费税了,但是我没有见到相关资料,暂且这样吧。) 一、中美国税制不同导致对流转税的流失程度不同。 一方面是流转税制不同。美国的流转税实行的是一般销售税(类似于我国增值税之前的工商统一税)和特殊销售税(只对特定产品征收,等同于我国的消费税),同时对服务业几乎免税。这种税制下对由于不存在各环节的抵扣,配合完善的金融监管,使得网络零售交易免税实际只是免除了最后一个环节销售额 3-7%的一般销售税,对流转税总体影响不大。我国的流转税实行的是对一般商品贸易征收增值税,特殊商品贸易加征消费税,同时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随着营改增的进行最终会改为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相比于销售税是高税率可抵扣的,但是由于我国金融监管薄弱,一直以来实行以票控税的政策,如果最后零售环节不征税使得网络零售商进货时不需要发票,必将导致上游生产商通过不进行销售确认或将销项发票虚开给他人等手段来逃避该部分销售的纳税义务,所以我国对网络零售交易免税损失的税收很可能是销售额的 17%。 另一方面是流转税占税收比例不同。美国税收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公司税)和社会保险。由于使用分级税制,流转税所占收入比例占联邦收入的不到 10%,州政府收入的 36%,地方政府收入的 10.1%。我国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流转税历年占税收的比例为 60%左右。换句话税,美国税收以所得税为主,本来就不依靠流转税,对部分免征对税收整体影响不大而我国流转税是主要税种,对占经济一定比例的销售免税对税收影响很大。 由此可见,假如 2013 年中美的网络零售额都为 1.8 万亿元人民币(假定为 3 千亿美元),美国的销售税税率为中间值 5%,其减少税收 150 亿美元(约合人民币 900 亿元),占美国 2.77 万亿税收收入的 0.54%,而中国按 17%计算,其减少税收 18000/1.17*17%=2615.38 亿元,占 129143 亿财政收入的 2.03% 。由此可见如果都实行免税,我国免征的销售税占财政收入比例是美国的 3.76 倍。 二、零售业发展程度不同导致对传统零售影响不同。 由于传统零售在中国不像北美过于成熟和强大,中国网购蚕食传统零售渠道的市场份额,而美国更多是零售业的补充。在城市群密度高的区域,网络购物模式由于运营成本低于传统零售,将对传统零售形成直接冲击;在城市群密度低的区域,由于中国传统零售依然无法有效覆盖广阔的市场,网络购物模式能够提供更加丰富的购物选择,其长尾特征更加明显,也将对传统零售形成直接冲击。 欠发达的表现之一:中国大卖场的普及率不高,连锁零售商的覆盖率也不高我们可以横向对比一下. 欠发达的表现之二:中国传统零售渠道复杂且冗余。 上图我们可以看到中国零售供应链复杂且冗余,导致电商更快速地蚕食传统零售渠道的市场份额。 三、劳动力成本、人口密度导致网络零售交易成本不同。 电商物流总成本中配送、仓储及人员占据了 95%,其中配送成本中,末端配送占据了 53%,中国综合物流配送成本较低,配送成本越低,则客单价低,能够进入网络购物的商品越多则适合更多商品网购,这当然是有原因的: 1.经济地理结构决定末端配送成本(最后一公里):人口密度越高,配送成本越低,美国人口的分布密度很分散,而中国地少人多且人口居住相对集中:2010 年,美国超过 500 万以上人口的城市仅 9 个,而 2008 年中国人口超过 600 万的城市就有 44 个,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国城市 353 城市人口排名》我国百万人口以上城市就有 305 个,约占全球一半。中国每平方公里平均人口密度为 130 人,约是世界人口每平方公里密度 40 人的 3.3 倍,且中国人口分布很不均衡:东部沿海地区人口密集,每平方公里超过 400 人;中部地区每平方公里为 200 多人;而西部高原地区人口稀少,每平方公里不足 10 人。人口越稠密,某一城市日包裹配送量越大,成本则越低。 2.中国劳动力成本远低于美国,人工成本相对低 。 3.中国城市中央商务区地价很高,而几十公里之外的地价急剧下降,仓储成本可以有效降低。这对电子商务可行,对实体零售不行。 国内在城市群密度高的区域,网络购物模式运营成本低于传统零售。在城市群密度低的区域,网络购物模式能够提供更加丰富的购物选择。所以在国内的不同区域,电商都有优势。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网络零售规模与欧美发达国家的网络零售交易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 7%相比基本持平,但是可以预计今后几年我国的网络零售业仍将持续飞速发展,在目前每年两位数的增长趋势下,很快可能会达到甚至超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 15%才会形成最终的平衡。同时,我国实行的增值税税制、以票控税的征管手段以及税收组成中对流转税的高度依赖,使得我国对网络零售交易免税所损失的税收会远远高于美国。 所以笔者认为网络零售交易已经不是一个刚刚起步需要保护的新兴产业,而是一个规模当于一个最发达省份零售总额,税额甚至可能大于一个中等省份财政收入的成熟商业模式。对于百货大楼或者连锁超市,哪怕他们再解决就业、降低单价、促进消费也从来没有人认为应该进行免税,所以网络零售交易在现在这么大的销售规模下也应该履行纳税义务了。 在是否应该征税的问题解决后,下面再来谈谈需要如何进行税收征管。 在对网络零售交易征税的问题上,一些观点认为应该规定一个比率(如 3%的增值税加 1%个人所得税)由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站直接扣缴。这样做的好处是征收简便但实际是却有些简单粗暴,会面临很多相关问题。一方面是这样与一系列的税收征管法规相抵触,比如:起征点,绝大多数网络零售商家的月销售额达不到 5000-20000 元,不应该对他们征收增值税;再如一些网络零售商家的销售额超过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商业企业为年销售额 80 万元)应该允许他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平均税负率低于 3%,商业零售业的一般纳税人行业税负率为 2.50%)。另一个现实的问题是税款的归属地问题,比如由阿里巴巴公司代扣淘宝网的税收,那么杭州市就增加了数百亿的税收收入而淘宝网中的商家来自全国各地,这种方法在现行的财政分配体系中是极难实现的。 由于存在以上问题,笔者认为网络零售交易征税最终应该走一条与实体交易税收征管相结合的道路,将隐藏在网络中的纳税人归纳到日常的税收征管当中去。具体方法如下: 一方面应该与网络零售交易网络平台相互配合,对达到一定销售额的商家在网站注册信息中必须提供相应的税务登记证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证,过期不予提供的可以冻结交易款甚至封号。只要所有网络平台都能够严格要求商家提供相关税务信息,那么这些网络商家就必然会从隐藏的网络虚拟世界中回归到日常税收管理当中去。同时越是较大的网络商家越可能本来就有实体销售店面,其本身就具有相关税务认定,现在只是需要在网络注册信息中予以提供而已。 通过销售额对商家分类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类,对于绝大多数销售额不达起征点的小商家继续现在的模式,既不对他们收税也不要求他们办理税务登记证,不让 C2C 网络交易征税对他们产生任何影响。 第二类,对年销售额大于 24 万元(2 万元起征点乘以 12 个月)的商家,要求他们在一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 第三类,对年销售额大于 80 万元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商家,应该要求他们在 60 个工作日内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 40 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另一方面,要求网络零售交易网络平台向税务局提供其纳税管辖地商家的销售额信息。从这个方面来讲网络商家更便有纳税管理,因为其在税收申报中不可能隐瞒收入,所有的销售都在网络平台有相关记录。 最终,由于网络商家在税务局有相关登记,而税务局也能准确掌握网络商家的实际销售额,网络商家像实体的商家一样照章纳税,可以进行各种相关申请审批,同时税款也是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属地征税,在财政分配上也不存在任何问题。这样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又可以使网络销售不再游走于税收边缘,拉平网络与实体销售的税收差异,同时与现行的税收征管体系完全相适宜,不会增加额外的税收成本。 总之,从百货商店到超级市场再到网络销售,零售业发生革命性变化的历史发展潮流是不可阻挡的,税务部门应该顺应潮流未雨绸缪,将发生新鲜事物有机的纳入到现行的征管体制当中来,只有这样税收工作才能在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做到与时俱进,同时也对实体卖家有给予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PS:据说淘宝卖家已经要求提供营业执照,估计纳入税务体系指日可待。 查看知乎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