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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男司机当街暴打女司机」事件?

本帖由 漂亮的石头2015-05-05 发布。版面名称:知乎日报

  1. 漂亮的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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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看待女司机两次「别车」惹怒男司机,遭男司机当街暴打?男司机应该如何量刑?


    新闻背景:

    优酷事件视频:(首先在网上传播的视频)
    曝成都男子暴打年轻女子

    男司机车上监控(让整个事件风向转变的第二个视频)
    实拍成都女司机连续变更两条车道激怒男司机

    男司机第二次被别车:
    [​IMG]
    新闻报道
    变道惹怒男司机女司机遭殴打

    网易热评
    成都一名男司机把女司机拉下车后痛殴(图)

    男司机车上监控
    实拍成都女司机连续变更两条车道激怒男司机

    男司机已道歉
    成都殴打女司机男子道歉:年轻人别像我这样

    [​IMG] 一笑风云过,刑警/守护大雄的心永不动摇

    事情的详细经过,我看了 @曾锴的回答,梳理的非常清楚了,不再赘述,下面从我的角度来做一些行为分析,希望大家能够从法律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

    虽然是一个整个的事件,从具体行为上分为三个阶段,而在这三个阶段中,实际上涉及到了三种法律关系。

    第一个阶段,女司机违章变道,对后车司机造成了威胁。其行为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中明确规定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 2 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而曾锴所说的在匝道口缓速慢行,这个是不违法的,下道时减速是对的,要观察周围车辆通行情况,判断安全距离,只要不是临时停车,后车也应当保持耐心。

    第二个阶段,两车间发生了口角,女司机出于报复的故意,强行干扰后车的正常行驶,并且曾锴也讲到,威胁到了其他行人的生命安全,在这个阶段,女司机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车辆在道路行驶中,对于其他行人是有杀伤性的,每一名司机都应该意识到这一点,所以在道路通行中使用危险的驾驶方法,实际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属于放任危险后果发生,而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属于必须达到即遂后果才构成犯罪,只要有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构成此罪。公安机关应当对女司机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个阶段,两车停下后,男子对女司机进行了殴打,涉嫌寻衅滋事,从视频中可以看到,男子从右侧超车将女子截停后,从车门中将女子拽出来实施了殴打行为,手段非常残忍,我们可以看一下啊寻衅滋事罪的有关规定:

    寻衅滋事罪[1],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男子的行为,符合该罪第一款所列情况,而关于什么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报复也是不健康动机的一种,不应从理解上缩小其范围;而情节恶劣,就是视频中所见,殴打的手段非常残忍。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对方有过错在先,我就可以犯错在后,这个逻辑在法律上是不支持的,只要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就必须予以处罚,所以认为“打得对”的诸位,可以休息休息了,平息一下心里的火气,如本案的情况,已经有视频证据证明女司机有犯罪行为,完全可以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为了所谓争一口气把自己送进监狱,不值得,并且危害行为已经处于过去时态,正当防卫是不可能构成的。在法律问题上,希望大家还是要保持理性,一时激愤,最终倒霉的还是自己。据说还有人要给男子捐款,这个不叫同情,属于资助犯罪者,不应得到赞许。

    法律的教育意义,就在于使人更为理性的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不是鼓励所谓的出一口气。法律是建立在尊重事实,理性思维的基础上的,自己不能做到理性,并不是可以违背法律的借口。在这样一起事件里,有过错的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才是公平。

    -----

    大家对女司机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误解,进一步解释一下,为什么其行为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而不是故意杀人。

    从主观故意上,女司机强行对其他正在行驶的车辆进行干扰,主观恶性明显,其忽视了道路交通环境中存在着复杂多人的生命安全,假设其行为造成严重交通事故,那么不仅车辆驾驶者及其乘员会受到伤害,更为严重的是路过该区域的无辜群众也可能遭受重大生命财产损失。而作为驾驶人,对于道路环境内其他人员的生命财产权益应当具有充分的认识,开放的道路环境不是为某个人而存在的,明知可能造成重大生命财产安全损失,放任此种情况发生,就是我们说的间接故意。其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是公共场所下,在该区域内所有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所以其行为虽然针对后车司机,而伤害的实质是针对该区域活动的所有人员。这个客体范围,比故意杀人罪中的他人生命权,要大的多,还包括了财产权的内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总的罪名,下面包括爆炸,决水,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 10 个罪名,从这些罪名上大家也可以看到其罪行的严重性,针对此类犯罪,法律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起刑标准与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况是一样的。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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