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程伟,律师 法律不是只考虑一方利益,是要全面衡量双方的利益,以期达成一个平衡。从这方面考虑,法律设置了回避制度,当法官之类的司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时候,是不能参与案件的审理的,因为这样会妨碍司法人员的中立地位,并进而妨碍公正判决。 首先要说明,我不是精神病学专家,不懂精神病的病理,所以我想如果有精神病学家出来向人们普及普及精神病的病理,以及精神病人的痛苦遭遇,也许我们就能更加明白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 接着我从法律角度说下我国法律对精神病人违法或犯罪的态度及处理方法。 法律并没有让精神病人逍遥法外,完全不受法律约束,只是约束的方法不同。 1. 法律上把精神病人区分为“完全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前者被认定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像 10 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一样,后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类似。 2. 对于精神病人适用监护制度,在他们侵权的时候,适用替代责任,由他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比如,精神病人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把别人打伤,此时受害者可以起诉他的监护人,一般来说他的监护人是他们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要他们承担民事责任。 3. 在刑法领域,也要区分是“完全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前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后者在清醒时的犯罪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其实,刑事责任往往是比民事责任更严重的一种责任形式,往往在你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时候,你同时也已经违反了民事法律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我们要明白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不是对立的,只是责任形式不同而已。 4. 关于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在刑诉法中规定了可以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同时为了维护精神病人的权利,设计了一整套强制治疗的程序。只是由于我国对精神病的观念和治疗水平还处在较低的水平,治疗机构和治疗能力的不足,这一程序使用的不多。 最后,提出一个问题,如果大家理解了这个问题,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种法律制度背后的法理, 就是我们判断某种行为是不是值得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是看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来进行归罪,还是说他们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是有责任的应该被谴责? 在古代刑法中,一个同样程度的行为,同样的主观心态,如果造成了不同的后果会被科以不同的处罚。这种结果归罪的做法,已经被现代刑法所摒弃,因为它的惩罚不是看行为及行为时的主观心态,而是看结果。如果把一个人放入一个刑事案件中,他打了人,在他打完人后,他还不能确定最后被定什么罪,而是要看那个被他打的人,如果没事,那他无罪,如果只是受伤,那他是故意伤害,如果死了,他是故意杀人,于是你就可以明白,结果归罪的做法是不公正的。不过即使在现代刑法中,还可以看到从古至今的结果归罪的痕迹,比如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不过在适用结果加重情形时,要进行严格的限制,以避免过度的结果归罪。 然后来看现代刑法的理论,我们处罚一个行为,是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可谴责性。即“主观责任”理论。如果在主观上完全没有过错,那你的行为就不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符合某种条件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就是因为他在主观上不具有可谴责性。 查看知乎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