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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要说的,特别想说的,上市公司都会告诉你

本帖由 漂亮的石头2015-05-19 发布。版面名称:知乎日报

  1. 漂亮的石头

    漂亮的石头 版主 管理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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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都有哪些信息是一定要披露?哪些可以不披露的?是如何确定披露信息的界限和程度的?

    [​IMG] garbee,瞎逛逛

    做了好几年信息披露,说说我所了解的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情况。中小板、创业板以及上交所应该大致相同。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一季报、三季报)都是标准格式,所以问题问的应该是临时报告吧。

    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事情,哪些必须披露以及披露到什么程度,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比较明确的要求。法律法规多半比较原则,细化规定主要体现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以前有 33 个,2015 年 4 月 20 日刚压缩为 7 个,另有 12 个纳入 2 月 11 日修订的《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当中。涉及某些特定事项(比如并购、重组、再融资)时,还需要适用一些专门规定,证监会的比较多。

    说回实务。上市公司不可能事事都披露,而是重大事件才披露。重大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金额(可以简单粗暴地理解为 10%,下面细说),二是影响(可能引起股价波动),有一即可。

    先说交易事件(如买卖资产)。首先看金额。金额不是绝对金额,而是比例,只要以下五个指标(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交易的成交金额 /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交易产生的利润 /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任一个超过 10%,就需要披露。大体如此,计算上还有些技术细节,而且关联交易的标准会更低。其次看影响。即使没到 10%,但如果可能对股价有重大影响,还是必须披露。不过实务中我没遇到过交易所拿这个说事儿的。

    再说非交易事件(如诉讼、仲裁、业绩预告、利润分配、股价异动、股权激励)。有些事件有金额标准,比如诉讼,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就需要披露,又比如业绩预告,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增减 50%、期末净资产为负、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就需要披露。有些则是发生即需披露,比如董监高变动。

    以上是强制性披露要求,不披露就违规了。此外上市公司还可以自愿披露更多内容,肯定是对公司有好处才会披露,比如和某某大鳄签了个只有一页纸的合作意向书,哪怕实际上八字还没一撇。

    披露哪些内容、披露到什么程度,深交所有专门的《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总共有 35 种格式,规定得很明白,公司照着写就是了。比如收购资产,得详细披露交易对方情况、目标资产情况、协议主要内容、对公司的影响等。35 个公告格式当然无法涵盖上市公司所有事件,如果没有对应的公告格式,我一般会参照最接近的一种,再没有,就参照其他上市公司的。

    信息披露看起来简单,实际上挺有技术含量的,非常考验董秘的专业素养和对内对外沟通能力。比如公司和一家行业巨头合作,对方死活不愿意披露商业细节,怎么办呢?披露吧,对方翻脸不合作了;不披露吧,被交易所查出来、被媒体爆出来,就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分分钟被处罚。这个时候就需要董秘把握度了,是说服公司和交易对方修改协议呢,还是公告少披露一点但又不能违规呢?这个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好董秘和一般董秘的区别,在这里就体现得很明显。

    再多说一点。在 2011 年 10 月份之前,上市公司发公告是需要交易所事先审核的,那会儿真是提心吊胆,生怕公告写得不够详细被交易所打回来,有些时候真不是想改马上就能改的。2011 年 10 月份之后,深交所逐步推开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目前百分之七八十的公告都可以直接披露了,交易所事后审核发现有问题,可能让出补充公告、更正公告,还可能发书面问询函、监管函,甚至予以处罚。一般来说,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的部门和人员并不会在信息披露上做手脚,毕竟关系自己的职业声誉和安全,犯不上。对我来说,发个补充公告就很大件事了(我发过 300 多份公告,只出过一次补充公告),要是有更正公告之类的,该被公司通报批评了,再有其他的,以后换工作都难。当然,有些公司是老板直接下命令,那就另当别论了。

    [​IMG] 知乎用户,努力保持好奇心

    审计 SEC 上市公司超过五年的审计师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关于财报附注需要披露那些信息、披露到什么程度,SEC 有非常详细的规定。这样可以保证不同公司的财务报表之间的可比性。作为审计师,我们会给客户提供一个叫“GAAP 披露完整性问卷”的表格,里面囊括了几乎所有 SEC 和 USGAAP 的披露要求,都是好几百页的。比如说,你的资产负债表上写了无形资产有多少多少,在附注中就要披露具体是哪些种类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是多少,等等。再比如说,今年你收购了一家公司,这个收购大到什么程度就需要披露,需要披露哪些内容,按照规定一条条对照着就知道了。审计师会根据这份问卷来判断财报的披露是否完整(毕竟那么多规矩谁能记得住)。

    既然题主问到的是有关 Amazon 的 segment reporting(分部报告)变更的问题,而分部报告又是附注中一块主观性比较强的部分,我就简单讲一下 segment reporting 的披露要求。

    SEC 对分部报告的要求大致上是这样的:

    1.该分部有独立的商业运营(即有收入、成本、等等)

    2.该分部的营运结果会被汇报给公司的最高决策层(比如 CEO,董事会等等)

    3.该分部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通常是 10%)

    符合上述三个条件都符合的话,这个部分就应当在附注的分部报告中披露。

    根据 Q1 2015 Amazon 的财报披露,Amazon 修改了其 segment reporting 的格式。从以往的两个分部:North America (北美) 和 International (国际),改成了三个分部,即增添了 AWS(Amazon web services) 这个分部。

    以下纯属个人猜想,AWS 这个分部作为独立运营的部分可能已经存在一段时间了,而且其运营结果也会汇报给最高决策层。但因为规模不算很大,所以没有单独区分。到了 2015 年,AWS 规模迅速扩大。根据 2015Q1 财报显示,AWS 在 2014 年第一季度的时候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约 5%,而到了 2015 年第一季度则接近 7%。虽然尚未达到 10%的线,很有可能在他们的预算中,很快会超过 10%。于是管理层决定把 AWS 作为一个独立的分部进行披露。又或者管理层认为这个分部有很大的潜力,希望得到投资者的关注,于是主动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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