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砍死疑似强暴妻子者,被判无期,合理吗? 刘洋,民事法官和(不靠谱的)篮球迷 先上判决书,感谢@家自 closer 提供 再看一下正当防卫的规定。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是田某“发现张某乙正从其妻子罗某身上下来并提裤子”,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同年 3 月 18 日晚,被告人田某从外面回到宿舍房间,发现张某乙对罗某进行性侵犯,遂与其发生扭打,后持菜刀砍击张某乙头部、颈部、上肢等部位二十余刀致其当场死亡。” 性侵的概念比强奸要广,包括对妇女的强奸和猥亵,还包括对儿童甚至成年男子性方面的侵犯。而且无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认定的事实,都没有认定性侵具体的形式(强奸或猥亵),也没有认定性侵是否正在进行中,因此媒体渲染的“目睹”妻子遭强暴本身就带有了“强奸正在进行中”的含义,性质一下子变了,造成误解也不足为奇。 而我个人猜测法院没有采纳正当防卫的原因是: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了“争吵”“扭打”,而即便没怎么打过架的我也知道,在一次既有争吵又有扭打的冲突中,往往争吵是发生在前扭打之前的。而被害人一边争吵一边继续实施性侵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吧。而被告人的供述“我进去后就和张某乙扭打在一起,因为自己打不过张某乙,就拿了一把菜刀朝张某乙乱砍,将他砍倒在地”,更像是打了一架没占到便宜,又抄起菜刀砍的,再结合死者受伤的情况,足以认定被告人有杀人的故意。而且,更为了解案情经过的辩护人也没有提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辩护。 (本段为个人推测,目前所能了解的事实不足以下结论,只是对可能性的一种分析,或许本案随着持续的关注还会有更多的事实浮出水面,我也将继续关注) 高萌Goal,刑事辩护律师 不做结论,只提问题: 1.媒体报道被告人看到被害人从其妻子身上起来,提着裤子。是否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究竟是是强奸抑或是猥亵? 2.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时,被害人是否已经停止了侵害行为(如有)? 3.被告人实施伤害时,被害人是否有实施违法犯罪可能? 4.被告人实施伤害时,被告人是否已经停止了任何反抗? 5.被告人实施伤害时的主观心态是制止犯罪还是实施报复? 最重要的几点: 1.网络上关于案件的报道来源于哪里? 2.报道中是否有来自于当事人、办案机关、承办律师等的陈述? 3.是否在报道中列举了证据并加以说明? 4.报道案件的记者是否了解法律的规定以确保其报道内容客观而不带有主观臆断的可能? 5.如果在缺乏证据列举的情况下,仅凭借媒体报道,是否能够客观完整的了解案件事实? 最后,温馨提示一点,任何时候不要过早的得出结论,成都当街打人事件的一波三折还不够丢人的么? 查看知乎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