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两条利率红线 黄璞琳,工商行政管理公务员、律师资格、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今年 9 月 1 日生效。该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范围明确扩大到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即,除依法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 该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民间借贷的两条利率红线: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个年利率 24%、年利率 36%,就是两条利率红线。即: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若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已支付的超额利息(超过年利率 36% 部分的利息)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 的,借款人应当按约定支付利息,法院会支持出借人收取此部分利息的要求。 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24%,但未超过年利率 36%的,对于年利率 24% 至 36% 之间的这段利息约定,由借贷双方自行处理,法院不会支持任何一方。即,借款人已按约定支付利息的,不能要求出借人返还年利率 24% 至 36% 之间的这段利息;借款人尚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的,出借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只会判令借款人按年利率 24%付息的,而不会判令借款人另行支付超过年利率 24%部分的利息。 举例说明:1)甲借给乙 10 万元,借期一年,约定年利率 30%,若乙到期未付利息,甲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只会判令乙还本并按年利率 24% 支付利息;若乙到期按年利率 30% 支付了 3 万元利息,就不能要求甲返还已收的该部分利息。 2)甲借给乙 10 万元,借期一年,约定年利率 40%,若乙到期未付利息,甲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同样只会判令乙还本并按年利率 24% 支付利息;若乙到期按年利率 40% 支付了 4 万元利息,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 4000 元利息(超过年利率 36% 部分的已付利息,即 40%-36%=4% 再乘以 10 万元=4000 元)。 ——————————————— 发自知乎专栏「璞琳说法」 客官,这篇文章有意思吗? 好玩!还想看 (๑•ㅂ•) ✧ 一般般啦,随便逛逛 ˊ_>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