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吓死我了 · 被精神病人杀死只能认倒霉?

本帖由 漂亮的石头2015-08-19 发布。版面名称:知乎日报

  1. 漂亮的石头

    漂亮的石头 版主 管理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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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乎日报注:

    「精神病人杀了人不用负责任,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见到他们躲远点!」

    吓死我了,可总有人说「万一是真的呢……」

    本周的小专题来拯救受惊吓的你。宜认真阅读,宜迅速转发给你心爱的人。

    被精神病患者杀死只能认倒霉么?

    [​IMG] Raymond Wang,lawyer

    简单说一下精神病患者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刑法》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院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患者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刑事诉讼法》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二、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总结一下,如果精神病患者实施了伤害行为(如杀人),首先要鉴定其精神病的程度,以判断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可以要求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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