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抢为什么不按照盗窃或抢劫罪入刑? DoonnerDie,Nothing is true,Everything is permitted 一、这个问题说来话长,我们先说说刑法中的聚众哄抢罪。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这个罪的来历 1979 年刑法中无此罪名,1990 年 9 月 7 日的《铁路法》第 64 条规定,对于“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以抢夺罪论处。 然后到 1997 年的刑法,就冒出这条罪了。 2、为什么法定量刑幅度比盗窃抢夺抢劫都轻 主观上,参加聚众哄抢的人大多是带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和占小便宜的心态,以及受“从众”心理的影响,并不是其他常见侵犯财产犯罪那么恶劣。 维稳上,要认识到群众的法制观念还很淡薄,所以要分化瓦解群体中恶劣的带头、煽动者和盲目的跟从者,惩罚与宽大相结合,避免矛盾激化,刑罚设置也应该轻一些。 后果上,聚众哄抢针对的是财物,不是被害人;被害人在场通常也不会阻止,所以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通常不会受到威胁。 侦查取证上,在具体个人的行为上不好取证,但对群体的调查、取证还是比较容易事后查证和挽回损失的。(执法不力的问题别怪立法) 3、这个罪与共同抢夺有何区别 人员上的区别: 聚众哄抢罪的人数较多(3 人以上),人员流动性大而不明确,必须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抢夺罪的共同抢夺 2 人以上即可,也不必非要有一个首要分子。 行为方式: 聚众哄抢罪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也可以在被害人不在场的时候实施,但更主要的是公然实施,毫不顾忌被害人知道行为人要夺走财物; 抢夺罪则必须是当着被害人的面或者可以使被害人马上发觉的方式实施,行为人对被害人知晓财物被夺走有一定顾忌。 (王作富教授在《刑法分则务研究》一书中认为这才是两罪的根本区别) 暴力程度上: 聚众哄抢罪更注重依仗人多势众,制造混乱的方式,在财物占有人难以控制、不敢控制财物的场合下取得财物,在行为上的暴力程度没那么明显,甚至可以说没什么暴力。因为通常不需要用暴力使财物脱离被害人的控制。甚至有学者提出,聚众哄抢是多人实施的公然盗窃。如实践中常见的,哄抢的都是翻倒货车上的货,财物的占有人已经完全不能加以控制。有暴力的哄抢行为我下面会说。 抢夺罪的暴力程度往往更加明显一点,因为使财物脱离被害人的控制,也仍然需要一定的暴力。如实践中常见的,扯脖子上的项链、抢手里的包或手机,都需要一定的暴力成分才能将财物取到手里。 4、与寻衅滋事的区别 这还是比较好区分的。 虽然寻衅滋事罪中也有仗着人多势众强拿硬要的情况,但从立法精神上就可以看出,此罪要惩罚的行为更多的是发生在市场、商店等地,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也不是为了那点财物,而是通过这种手段展示自己的威风,逞强斗狠,带着黑恶势力“占地盘耍威风”的性质;客观行为上也有展示武力、言语威胁等含暴力成分的威胁内容;行为人之间的联系也比较紧密,日常生活也可以看出有一定的团伙性质。 而聚众哄抢的主观上比较平和,就是很直接的“抢了反正你也不能拿我怎么样”;客观上就是直接拿了财物跑路;没什么组织,大多是临时起意,纷拥而至。也正因如此,聚众哄抢罪虽然对社会公共秩序有一定的危害,但仍然被列入侵犯财产犯罪。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聚众哄抢罪的暴力程度是很不明显甚至可以说是没有暴力成分的,与同类罪名相比较,可以参看下表: 5、有暴力的聚众哄抢要怎么处罚 有暴力的聚众哄抢,就已经不是聚众哄抢了,而是聚众打砸抢。我们来看刑法的另外一个法条,Look: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63 条就是抢劫罪) 这里要说明的是,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所要求的暴力程度达到“压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即指向被害人的人身。 綜上,如果是一般的哄抢散落在开放性场所、行为人无法有效控制的财物,通常属于聚众哄抢罪。 如果在哄抢过程中强行用暴力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对哄抢的首要分子,应定为抢劫罪。 以上。 查看知乎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