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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岁少男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这事比你想的严重多了

本帖由 漂亮的石头2015-09-24 发布。版面名称:知乎日报

  1. 漂亮的石头

    漂亮的石头 版主 管理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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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看待四川少年网购 24 支仿真枪终审被判无期?

    [​IMG] DoonnerDie,Nothing is true,Everything is permitted

    1、什么是枪支

    目前司法中,对于枪支的鉴定标准采用的是《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10.12.7)和《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07)这两份文件。

    简单地说,就是如果子弹离开枪口瞬间(火药枪是离枪口 50cm 处,气体枪是离枪口 30cm 处)所具备的动能比大于等于 1.8J / 平方厘米,即可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

    我国《枪支管理法》第 46 条对枪支的定义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在过去,对枪支曾经使用过另外一种鉴定方式:

    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 25.4mm 的干燥松木板 1 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但这种方法比较粗糙,不够精确,后来在 2010.12.7 开始,统一改成了上面那种以枪口动能比大于 X 为认定枪支的标准。

    这个新标准更为严格和苛刻,也把更多通常人认为属“玩具枪”的认定为“枪支”,因此目前在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主要是 X 的值太低,很多做得好的以气体为动力的仿真枪都很容易达到这一标准。

    反对意见主要认为应该要让 X 值再大一些,“用这种枪打不死我”也是此类案件中常见的辩解;支持的意见则认为 X 值虽然可能无法穿透成年人的皮肤而造成有效损害,但对于儿童,或者眼睛等部位仍有较大杀伤力,故不应再放松这一标准。

    2、走私枪支的量刑

    因为信息不足以判断涉案的具体事实如何,是不是走私,对事实和罪名我不作评价。

    我只说量刑。

    请注意,在这个案例中,涉案物品在法律上的表述是“枪支”,而不是“仿真枪支”。另外,此类不是制式枪支,故属于非军用枪支。

    走私武器罪,是刑法第 151 条,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中是 20 条枪支,已经达到这一标准。但显然这种案件不可能判死刑,二选一的情况下,那么无期徒刑也只能是唯一的选择。

    3、王国其案

    首先,王国其的罪名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刑法 125 条),他持有的 20 支枪中,只有 16 支被鉴定为枪支(一审是 18 支,二审重新鉴定后为 16 支)。这种行为是比走私要轻的,其量刑幅度是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一审也判了最低的 10 年,没法再轻了。

    其次,王国其的案发时间是 2009 年,但审判时间是 2010 年。

    正好是新旧标准的交替期。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即新鉴定标准)是 2007 就有了,但它只是行业标准,不具有司法适用的强制力,故在 2010.12.7 之前,各地的公安机关对枪支的鉴定标准不统一,有些用新标准,有些用旧标准。

    而《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10.12.7)是部门规范文件,有一定的司法效力,故 10.12.7 之后,统一用新标准。但在这之前,各地适用新旧标准不统一也在实践上造成了罪与非罪标准不统一。

    我猜测,王国其的那些枪,大概是按旧标准不是枪支,新标准是枪支。

    所以,恐怕王国其的经历是不可复制的。

    查看知乎原文
    [​IMG] 唐毓麒,一个跳街舞的法律人

    题目有三个容易误会或者带感情色彩词语,翻译一下。

    19 岁少年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 16 周岁的,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不适用死刑。

    网购 = 刘为明通过 QQ 向境外卖家购买非法入境枪支,情节特别严重。

    仿真枪 = 该案起诉书指出 经鉴定 24 支仿真枪支有 21 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 20 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1 支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3 支不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枪。具体鉴定请参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所以问题可以客观翻译为: 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通过 QQ 向境外购买法律意义上认定的非法枪支 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 30540 元。 被海关查获。是否该以走私枪支罪判处?又是否该判无期?

    20 多支枪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所以焦点在刘的主观目的上是否恶意。由于枪支尚未流入社会该行为社会危害性是否严重,从这些方面入手来看是否量刑过重还可以讨论,也值得讨论。

    但由于一些带有感情色彩的新闻标题 大家容易把焦点模糊在“仅仅是个 19 岁的孩子啊”“仅仅是网购啊” “仅仅是仿真枪玩具枪啊” ,那么不免会误导公众。

    查看知乎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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