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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医生护士抱尸示众,可能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

本帖由 漂亮的石头2015-09-30 发布。版面名称:知乎日报

  1. 漂亮的石头

    漂亮的石头 版主 管理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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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评价“医生护士被逼抱幼儿尸体示众,遭家属辱骂殴打”这一事件?

    [​IMG] DoonnerDie,Nothing is true,Everything is permitted

    不调侃了,认真回答。

    一、首先考虑的是侮辱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显然,行为人逼护士示众的行为是很符合侮辱罪的客观要求——公然 + 侮辱,而且侮辱对方也是该行为的最直接目的。

    但问题在于,侮辱罪是自诉案件,即必须要由被害人自己去起诉。

    而自诉案件最大的困难就在于:被害人自己很难提供充分的证据。

    虽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可以公诉,并由公安机关取证,但可惜的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很明确的司法文件界定出什么情况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权力恐怕也没那么容易出动。

    不过这个事件闹得比较大,证据方面倒是比其他自诉案件要好,直接从网上都能找到一堆。只是,当事人既然能受着委屈站在那里,那事后有没有决心起诉也是个问题。

    此外,自诉案件大多都没有明确的入罪标准,这个罪名也不例外,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在此情况下,司法趋向于保守,通常也不会轻易入罪。

    这个事件中,这种“示众”的行为当然是一种侮辱,但能不能达到“犯罪”的程度,也仍然很难说。我个人倾向于认为这种恶劣程度构成犯罪,但真要作为一个实际案件去审理,恐怕在定罪上也还是会有争议。至少需要去找同类判例来作为横向比较。

    PS: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没找到判侮辱罪的先例。

    PS2:我任法官近十年,只见过一宗侮辱罪,具体行为是往人身上泼粪,但起因是被害人先挑衅一个挑粪去地里种菜的邻居,故最后还是判了无罪。

    二、其次,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虽然侮辱罪是最直观的罪名,但还是偏轻了,而且定罪标准上比较含糊。这种关键时刻,寻衅滋事罪身为堂堂口袋罪之一(收紧袋口的口袋罪不是好口袋罪),就该当仁不让地站出来了。

    主观上,行为人的目的是侮辱护士,这是一种情绪的宣泄,也还算符合寻衅滋事罪主观上追求精神刺激的构成要件。

    而客观上就更贴切了。现场是医院门口,算公共场所吧?你看都那么多人围观了,这算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了吧?

    你觉得不算?没关系,我觉得算就行了。反正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这就是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可定可不定的,公诉案件可以定,自诉案件不敢定。

    另外,如果护士妹子掌握点法律知识,可以和医生一起多挨几下打,两人都轻微伤,就符合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条件了,也省得我强词夺理地说这公共场所的秩序就是混乱了,万一大家很守秩序地排着方阵围观,可叫法官怎么办。

    不想挨打也没关系,让对方多骂几句,骂难听点,只是最好有个神队友在旁边偷偷录音。然后我们就可以用第二项“辱骂他人情节恶劣”来入罪了,这项也是没明确标准的,口袋罪就是这点好。我猜患者家属肯定说不出“以圆润方式移动”这种委婉的骂人话。

    三、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

    《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修正案 9》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归根到底,这条罪才是制定来惩罚这些玩医闹的。只是与这个事件略有偏差:

    其一,现在还没到 11.1,虽然我觉得前面那个“工作”完全可以包括医院医生的工作,再多加个“医疗”其实有点画蛇添足。当然加上去还是好的,强调了立法本意嘛。

    其二,本罪要求“造成严重损失”,又是没明确入罪标准的,这个可比楼上的口袋罪难操作。

    其三,这个罪主要是惩罚那些自己堵门闹事的,可这医生护士是自己堵门的,好像不是很符合。当然围观群众也是他们聚起来的。

    其四,最重要的是,我们有口袋罪可以判五年以下,用不着这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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