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ree诗睿,法律人,摄影痴,书籍癖。 行文当纠正一些错误的看法,虽说秦法严苛,但是秦法中有些罪名的量刑是轻于后世的,对于秦法严苛之论还是要具体分析为佳。 秦法之严苛 秦法之严苛体现在危害国家政权罪和思想犯罪,当然后世的朝代皆继承了这一点,秦其为始作俑者。 何以言此? 危害国家政权之类的,譬如反叛之罪,商鞅变法的主角商鞅即命丧于此: 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吏捕商君······秦发兵攻商君,杀之於郑黾池。秦惠王车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鞅反者!”遂灭商君之家。(《史记·商君列传》) 再譬如降敌之罪,按商鞅之法,《史记·商君列传·索隐》注曰:“按律,降敌者诛其身,没其家”,譬如秦始皇的弟弟就是因为投降赵国,本人被杀后,属下的士兵和官吏也因连坐被斩首处死: 八年,王弟长安君成蟜将军击赵,反,死屯留,军吏皆斩死,迁其民于临洮。(《史记·秦始皇本纪》) 笔者按:成蟜,系秦始皇嬴政之弟,秦庄襄王异人之次子,号长安君。 至于思想犯罪,可以类比于明清的文字狱,秦代有一个非常厉害的罪名叫“非所宜言”。这个罪名的可怕之处在于它没有特定的内容,是个口袋罪,可以任意解释,举一例: 叔孙通者······二世召博士诸儒生问曰:“楚戍卒攻蕲入陈,於公如何?”博士诸生三十馀人前曰:“人臣无将,将即反,罪死无赦。原陛下急发兵击之。”二世怒,作色。叔孙通前曰:“诸生言皆非也。夫天下合为一家,毁郡县城,铄其兵,示天下不复用。且明主在其上,法令具於下,使人人奉职,四方辐輳,安敢有反者!此特群盗鼠窃狗盗耳,何足置之齿牙间。郡守尉今捕论,何足忧。”二世喜曰:“善。”尽问诸生,诸生或言反,或言盗。於是二世令御史案诸生言反者下吏,非所宜言。诸言盗者皆罢之。乃赐叔孙通帛二十匹,衣一袭,拜为博士。叔孙通已出宫,反舍,诸生曰:“先生何言之谀也?”通曰:“公不知也,我几不脱於虎口!”乃亡去,之薛,薛已降楚矣。(《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 陈胜吴广起义时,秦朝廷上各位儒生主张对于反叛的臣民要处死,绝不能赦免,要求秦二世发兵镇压。秦二世听了很生气。(此处秦二世为何生气建议了解一下那一段历史)结果大儒叔孙通坑了队友,吹了一波秦二世的马屁,哄得秦二世很高兴,导致主张陈胜吴广反叛的各位儒生博士被关进监狱以非所宜言的罪名处死。(此处很有趣,忠于秦王朝的儒生被处死,而怀有二心的“儒家大贤”则被加官晋爵······见秦末政事何其混乱也) 这样的案例在史书中比比皆是,再举二例: 秦始皇帝游会稽,渡浙江,梁与籍俱观。籍曰:“彼可取而代也。”梁掩其口,曰:“毋妄言,族矣!”(《史记·项羽本纪》) 郦生乃夜见陈留令,说之曰:“夫秦为无道而天下畔之,今足下与天下从则可以成大功。今独为亡秦婴城而坚守,臣窃为足下危之。”陈留令曰:“秦法至重也,不可以妄言,妄言者无类,吾不可以应。先生所以教臣者,非臣之意也,原勿复道。”郦生留宿卧,夜半时斩陈留令首,逾城而下报沛公。(《郦生陆贾列传》) 此处项梁担心侄子项羽妄言就会被灭族,陈留县令亦担心朋友郦生乱说会被灭族。(非常讽刺的亦然是王朝末世观,儒生不讲友情,郦生卖友求荣,以朋友的头颅获得新贵的欣赏——郦生曾对高祖刘邦说:“臣素善其令,原为足下说之。不听臣,臣请为足下杀之,而下陈留。”)当然这个非所宜言罪也被后世所继承,譬如汉代京兆尹王章被杀害即用此罪名,于后清代的文字狱基本也是以类似的罪名发动的。 再者,对于思想犯罪而言,焚书坑儒或许大家早已耳熟能详。秦代还是有烧书的法律条文的,譬如公元前 213 年秦始皇颁布《焚书令》:“以古非今者,族。” 再者“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皆诣守,尉杂烧之”亦然有后人注之:“按秦律,敢有挟书者,族。” 诸如“聚语诗书······有敢偶语诗书弃市”亦然在此之列,试想想如果因为聊一聊诗经什么的就要被斩杀,实在是不寒而栗——看起来秦代真是文艺青年的末日。 秦法之公正 与大家想象的不同,在秦代的审讯阶段其实并不主张“刑讯逼供”。当时的司法机关受理刑事案件之后,要经过调查取证、勘验现场之后,再进行审讯。同时审讯之中,亦是根据当事人的口供,只有在当事人多次翻供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适用刑讯。 比如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中的《封诊式·治狱篇》曰: 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谅而得人请(情)为上;治谅为下;有恐为败。 意思是要求用文字准确地记录供词,不拷打而能得到实情最好,刑讯逼供是最差的做法,同时认为审讯中采用刑讯逼供会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是故,秦代刑事审讯中,主张以口供为审断,不提倡刑讯逼供,要求官吏要耐心地听取各方面的陈述,并以爰书(笔录)的方式记录下来——这从某种角度上,说明当时秦代的审讯思想是较为先进的,如若不信不妨看看后世的刑讯之普遍情况。 秦法之宽和 纠正大部分人的观点,其实秦法也不全然是严苛的,有些罪名对比后世“儒家化”的同等罪名而言,不知宽和多少倍。 譬如不孝罪,秦代法律规定殴打祖父母者,会被判处黥为城旦舂的刑罚;然而后世殴打祖父母,古代各朝代基本会直接判处死刑。 譬如《唐律疏议》曰: 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二) 《大明律》以及继承之的《大清律例》曰: 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见《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和《大清律例·刑律·斗殴下》) 故而结论应当是:秦法虽讲究重刑主义,但整体应属严苛公正,大部分刑罚虽重,但某种意义上有些刑罚的量刑乃至轻于后世。 参考文献: 1.《睡虎地秦墓竹简·十八种秦律》,P 25; 2.《出土法律文献研究》,张伯元著,商务印书馆 2005 版,P 79。 3.《史记》,汉·司马迁,中华书局 1982 版,P 107、753、1233; 4.《大明律集解附例》,学生书局 1986 年版,P 897; 5.《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等,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3 年版,P 296。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