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life is a struggle 阅读原文 最近比较忙,很久没有写东西了,看到这个问题,确实内心感触颇多。我是某外卖平台多个城市代理商的法律顾问,可能对于这个问题,我稍微有一点发言权,这个问题也是我也在思考的问题,所以我讲一些我知道的东西。 一、配送模式与骑手和平台、城市代理商之间的关系 外卖平台的配送模式设计是这样的,平台—城市代理商—配送站—骑手。 平台与城市代理商签订代理协议,城市代理商自行成立配送站,招揽骑手并对骑手进行管理,主要是以配送站管理队长,队长管理骑手的方式进行管理。 有的城市可能还会对骑手进行非常严格的管理,包括早会晚会、严格的奖惩制度等等。 骑手和平台之间严格意义上讲,是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的。平台将业务交给城市代理商以后,事实上就已经以让渡一定利润的方式做了风险隔离,同时降低了自己的管理成本,平台只需要管理城市代理商,不需要管理配送站更不需要管理骑手,成了一个彻头彻尾的甩手掌柜,平台实际上主要的工作就是提供 APP。很多案件的原告以及原告律师会依据用人单位应当承担雇主责任把平台方拉进来作为共同被告,但是以我的了解和案例检索,仅有一小部分法官认为平台应当承担责任,绝大多数的案件中平台是不对骑手自身以及骑手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 有的城市代理商会成立配送站,与配送站之间签订合同并隔离城市代理商自身的法律风险。而有的城市代理商为了某些原因,以自己公司为主体与骑手签订合同或者以自己公司为主体用工。 骑手一般是直接与配送站打交道的。 一般来说,配送站或者城市代理商主要采取两种模式来招募骑手:与骑手签订承揽合同和劳务派遣。当然,现在也在考虑灵活用工。 二、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骑手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其实并不高,只不过外卖骑手基数太大,即使事故率再低,这个数字都不会小。 针对这个交通事故问题,我们有研究过发生的原因并系统性的采取一些措施来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 事故从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角度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骑手全责或者主要责任。其实这种事故发生的概率并不如一般人所想的那样高。 2,骑手自身无过错或低过错,对方全责或主责。 3,双方同等责任,这种情况比较多,尤其是发生在骑手与机动车之间。 4,意外事件。 事故发生的原因就非常多了,说白了其实就是:骑手违反交通规则,第三人违反交通规则,双方共同违反交通规则。 事故的后果一般来说不会很严重,以轻微的碰擦为主,造成伤残的较少,造成死亡的极少。造成死亡的事故主要是未戴头盔和高速撞击行人。 三、交通事故的解决方式 城市代理商都是会为骑手购买雇主责任险的,这个保险额度一般是 40w,60w。 绝大多数情况,保险是可以把损失覆盖掉,但是一旦出现极端情况,如有人进入 ICU,造成人员死亡,此时就非常麻烦了,一般要进入司法程序。 绝大多数的法院是不认承揽协议的,他们会通过一系列的说理来论证城市代理商或者配送站是用人单位,来要求城市代理商或者配送站承担雇主责任。 典型的如: 《杭州求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素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官认为: 求至公司主张其与邓瑞麒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对此,求至公司提供了《业务承揽协议》以证明其主张。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求至公司的订单业务系由公司每天统一向配送员分单,安排配送任务。且事发当时邓瑞麒驾驶的车辆也系求至公司的。关于车辆的情况,郭建东在交警部门的陈述中,亦明确该车辆系其个人购买,用于其个人名下的小二餐厅网的送餐、取餐服务,求至公司及其二审申请的证人所作未给邓瑞麒安排车辆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从邓瑞麒与求至公司之间就《业务承揽协议》履行情况看,邓瑞麒是按求至公司统一分配的订单、提供的车辆,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完成配送业务,接受求至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按件结算报酬,作为配送员并不具有自主权。双方实际履行情况与《业务承揽协议》约定不符,故二者之间更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求至公司上诉提出其与邓瑞麒系承揽合同关系,本院不予采信。 因此,交通事故一旦发生,而且需要骑手赔偿的时候,最终几乎都是由城市代理商或者配送站来赔偿,平台作壁上观。如: 《南京来得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尤文平、陆李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官认为: 拉扎斯公司虽是“饿了么”平台的运营商,但其依法授权其子公司止观公司将“蜂鸟配送”系列产品许可来得吉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内经营,与送餐员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对于陆李翔送餐时造成尤文平受伤没有过错,来得吉公司主张拉扎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判平台承担责任的并非没有,但是极少,如: 《矫海平、王娜等与慕宗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官认为: 被告四季抻面馆基于与被告上海拉扎斯公司的合作关系,在招聘被告慕宗英成为骑手后,经上海拉扎斯公司审核将其备案在“饿了么”平台骑手之列,之后,慕宗英通过“饿了么”外卖订餐平台接单从事外卖配送服务,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无论是其衣服还是在相关配件上,均清楚标识了“饿了么”字样,同时,慕宗英每接受一笔订单,均系“饿了么”平台分发而来,派送费用也由“饿了么”统一收取,且因“饿了么”平台对点单顾客的承诺而受到派送时间的限制,即被告慕宗英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际受到上海拉扎斯公司的监督控制与管理,其劳动所得也被上海拉扎斯公司实际部分取得,故上海拉扎斯公司与被告慕宗英间已形成事实上的用工关系。综上,被告四季抻面馆招聘慕宗英为骑手,与之签订合同并交纳保险,之后又根据与被告上海拉扎斯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将慕宗英备案到上海拉扎斯公司“饿了么”平台,使其作为骑手具体接受平台监督管理履行配送业务,且其劳动所得由被告四季抻面馆及上海拉扎斯公司分别实际取得,故被告四季抻面馆及被告上海拉扎斯公司对慕宗英在派送过程中因履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应由上海拉扎斯公司与被告四季抻面馆连带承担。 四、降低交通事故风险的措施 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手段来帮助客户降低骑手交通事故的风险: 1,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主要明确交通信号标志,道路标志,路权等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概念,以及如果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后可能的责任划分以及后续后果。 事实上很多骑手是完全不懂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对于指示标志,地面标线的概念几乎不理解,对于左转右转直行的优先通行顺序也不清楚,经过培训以后还要进行考试,考试合格以后才允许配送。此外定期对骑手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从根本上提升骑手的安全意识。 2,整治不戴头盔专项行动 很多时候骑手出于怕热,影响视线等各种原因拒绝佩戴头盔,针对此问题进行了专项整治,并且进行配套安全宣传,戴头盔其实就是保护自己。 此外,还针对疲劳送餐等行为进行了整治。但是这些措施能起到多大的效果,这也是一个问题。 五,一些废话 1,我这篇文章没有说什么资本家压榨劳动力之类的话,我只从我做实际工作的角度讲了一些浅薄的个人认知和见解,有些事情是该说,该改,我非常支持通过立法等手段保护骑手的权益。 2,我个人是希望政府允许企业帮助骑手缴纳且仅缴纳工伤保险的,我真心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保护骑手的方式。社保问题非常复杂,不是一句话两句话能讲明白的。 3,很多时候就是利益的博弈,平台方,城市代理商与配送站,骑手三方分配送费的蛋糕,你多拿我就少拿,从商业的角度,每一方都希望降低自己的成本,提高自己的收益,而骑手恰恰是最弱势的一方。 4,很多时候城市代理商和骑手某种程度上是一体的存在,骑手的风险,城市代理商要承担,城市代理商要购买大量的商业保险来保障骑手、对冲安全风险,最不希望骑手出事的就是城市代理商,但是骑手的派单接单之类的事情是掌握在平台手中的。 5,很多问题的出现是概率性的,交通事故不能杜绝,只能期望减少事故率。外卖骑手面临的问题很多:用工形式,社保,工伤,索取劳动报酬等等,合规是有成本的,成本必然会转移,所以这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很多时候用工形式是不能做到在现行法律下完全合规的,流动性、社保成本、员工个人意愿等等,都决定了有些东西会游离在现行法律之外。 本文中用了很多“一般”这个词,是因为我只能说以我的了解大多数是这样的。 最后,我发自内心的希望骑手权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障。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