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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后,精子还能用吗?

本帖由 漂亮的石头2021-01-05 发布。版面名称:知乎日报

  1. 漂亮的石头

    漂亮的石头 版主 管理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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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G] 十年医疗路的lily,一个从业辅助生殖医疗的妇产科人士

    我有一个专业群,有一天有位胚胎师老师问了个问题:有位植物人过世了,12 小时还能取精子吗?群里一下子炸了,我赶脚这个话题很有意思,于是找了些资料康康。。。

    总体来说,这个事情可以从死后精子可以存活多久?技术上怎么提取?伦理道义上要不要用?来说,各位看官也可以参与讨论。

    关于可以存活多久?其实知乎和百度上都有些回答,有的说 280 分钟,有的说 12 小时。但是没把前因后果说明白,我于是还是去看了文献

    [​IMG]

    这篇文章中说到,关于死亡和精子取回之间的时间间隔,需要应尽可能短。这样获得具有良好活动性的活精子,并建议不得超过 24 至 36 小时。但有报道称,经过 48 小时的死亡后,精子被有效回收。我还在另外一篇知乎上看到有报道是 72 小时的也成功使用了。

    其实这个时间和怎么提取?是有些关联的。

    这个是怎么取出来的呢~身体已经没有了血供,不可能用自然排出的方法。用电击?也不行。用针筒抽?抽不出来。所以其实是从本源 - 旦旦的输精管去找的。通过手术整体收集旦旦、附旦旦、输精管的前部分,然后想象一下奶牛挤奶的场景,一样的旦旦输精管的这条通路从近端到远端的挤压动作,来收集最高量的液体。在正常情况下,通路中中存在大量的可移动和成熟精子(数百万),可能达到精液浓度的 100 倍。但是,如果这位不幸的人生前有不孕史,管中精子浓度较低,就不够用了,还需要从旦旦中收集些生精的组织碎片慢慢培养。所以这其实是项精细活,也需要一定的运气。这就对应了时间不能等太长的。

    [​IMG]

    其实世界上对于这个需求讨论的重点倒不是具体的方法论,而是伦理。当事人意愿呢?是给亲人希望?还是制造孤儿?

    2006 年四川江油曾发生一例新婚丈夫车祸死亡,妻子欲取亡夫精子的案例,在死者父母和妻子签订同意书后,医生为死者实施了手术取精并冻存口。作为国内首例死后取精案例,该事件在当时受到广泛关注,对此事件持支持态度的一方认为死后取精应该受到特殊的伦理照顾,而反对方则主要关注死者的权益是否受到侵犯。

    对于逝者取精冻存的伦理学质疑首先是这项医学操作是否违反尊重原则。法律强调维护正义,而伦理强调尊重、自主、不伤害 / 有利和公正四大原则。对逝者尸体实施有创性的手术取精是否侵犯了逝者的尊严?尸体作为逝者人格载体的延伸,不能被作为一般的“物”来 对待,尸体或死者人体组织也不能成为继承标的,因此家属对逝者遗体的处理权也十分有限,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遗体丧葬活动或捐献。在无法律明确允许的条件下,即使家属签订同意书,其对逝者进行手术取精的决定权也是模糊的。此外,在死者生前未明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死后取精冻存也侵犯了死者的知情同意权。还有一个案例,2014 年山东发生一起年轻已婚未育男性溺水身亡,父亲强烈要求医生为其亡子取精。考虑到无法做到逝者知情同意,且冻存精子的后续处理可能会产生家庭纠纷,医院拒绝了这个要求。

    还有就是取精之后生殖运用的问题。上面四川案例中,配偶希望用死者冻存精子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后代,父母也同样希望儿媳可以怀上亡子的孩子以延续香火。2005 年我国台湾也发生新婚男子猝死,配偶和家属要求取精为其留后的案例。这两个案例中,对逝者的手术取精行为均未被禁止,然而在取精冻存之后实施辅助生殖会牵涉到更多的诸如逝者知情同意权和子女权益等伦理与法律问题,所以最终的结局是冻存的精液均被销毁。

    世界卫生组织曾就这个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对于脑死亡、植物人状态和死后即刻三类状态的男性,能否取精冻存,这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知情同意应当包括哪些人,逝者的配偶和父母及兄弟姐妹是否均要参与,对于逝者精子的处置,各方意见的权重该如何评估,以及评估的指标是什么?这些问题均未达成国际共识和统一规范。当遗腹生子的宝宝长大了,会不会有身份认同的问题?决定使用亡夫精子孕育孩子的妻子,会不会因为有了孩子而减少痛苦?会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生活的变化后悔这个决定?如何保障孩子的权益?目前这类事件的跟踪报道比较少,也不太能知道尝试这个方法的家庭后续如何。

    总而言之,这个话题的社会属性更多一些。我个人能理解家庭失去亲人的痛苦和想要去通过现代医学技术完成自己亲情寄托的诉求。其实这种诉求就和爱一样没有对错。只要当事人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而不是一时冲动,也许对家庭和孩子来说是一种救赎的方式。但是如果是一时冲动,还是需要三思啊。

    附各国情况:

    • 法国、德国、西班牙、加拿大和瑞典,这一程序是被禁止的,即使事先得到了死者的同意。
    • 英国,已故捐赠者必须事先同意在死后使用其遗传物质。
    • 以色列,寡妇可以要求检索和使用遗传物质。
    • 美国和澳大利亚没有具体的法律;建议医学会确定该程序的指导方针。通常,这些协会都会建议对死者进行一次既往检查,并且从提取到用于辅助生殖之间至少间隔 6 到 12 个月。这些协会不建议在熟悉的争议案例中收集材料。
    • 巴西,联邦医学委员会于 1998 年建议配偶在世时签署一份书面同意书,在离婚、重病或死亡的情况下,告知他们胚胎和 / 或任何冷冻保存的生殖材料的命运。联邦司法委员会的定义是,为了推定父子关系,遗孀可以在丈夫生前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其遗传物质获得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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