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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前安放一个定时炸弹,14岁后爆炸,构成犯罪吗?

本帖由 漂亮的石头2021-05-20 发布。版面名称:知乎日报

  1. 漂亮的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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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G] 曾杰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中心主任,合伙人。18617320573 阅读原文

    谢邀,这种纯理论思考的问题,稍微想想是好玩,想多了就很累,我试着答一下,不会很严谨,见谅。

    我觉得这涉及一个问题,不作为犯。

    1.如果觉得定时炸弹这个例子不太好理解,那就换一个类比(当然在刑法学领域不鼓励类推,我们谨慎的用一下),即,如果一个人 14 岁以前,杀了人,要不要负责?比如满 14 周岁前一天故意把人捅了,那他要不要负责?

    结论是,如果被捅的人当场死亡,那这个小孩的确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凶手是在一个荒郊野岭,在满 14 周岁前一天捅了人,但是被害人没有当场死亡,而是等到了第二天(此时凶手已经满了 14)才在挣扎中死亡,此时(第二天),凶手就有了救助的义务,比如马上打个电话,或者及时呼救,或者必要的,简单的止血等,如果死者最终是因为凶手的见死不救而延误治疗死亡, 那凶手在满 14 周岁的当天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犯。

    此种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是特定的,不是每个人都有的。因为此前死者被捅是因为这个凶手造成,这个事实不论凶手的年龄,都不会改变,因此,就构成了凶手在满 14 周岁以后的不作为义务。

    为何?因为凶手对死者有救助的义务。

    2.所谓的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事实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否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不作为之作为义务来源情形包括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和现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14 岁凶手的义务来源,就是他的现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由于 14 岁小孩先前实施的杀人行为,是他人的生命权处于严重受损的危险状态,那该小孩就有了积极行动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在认定由此构成的不作为时,应当充分关注引起先行行为与由此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至于先前行为本身的性质(是否具有可罚性),在所不问。

    3.那么回到题主的问题本身,14 岁小孩安放一个炸弹,此行为本身不具有可罚性。但是在此之后,他就有了一个义务,在可能的情况下,比如该小孩一直在爆炸点附近等候,那他就应该马上告诉附近的人,此处有炸弹,靠近的人赶紧离开。但是如果该小孩 14 岁小孩在 14 周岁前就放了炸弹,之后马上就被他家长带走回家了,他无法告知爆炸点周边的人相关情况,那对于一个 14 周岁的小孩而言,也的确不能强人所难,该小孩放了炸弹后,却无能力告知周边的人,则其不需要为此负责任。

    此外,还有很多情况,比如小孩以何种方式告知爆炸点附近的人此处有炸弹,如果是定时炸弹,小孩有没有责任去拆除?这些都是可以讨论的话,在此不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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