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用户,民商法硕士,研究领域:沙雕问题。 阅读原文 题主听说过紧急避险吗?因为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如果符合紧急避险条件,放心大胆地去杀熊猫吃肉吧,不犯法。 《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可能看了上述规定,也不知道题中这种情况到底是否符合紧急避险条件。别急,听俺慢慢道来。人都快饿死了,是不是《刑法》第 21 条规定的“正在发生的危险”?当然是! 该条规定的危险大致有以下几类:1、人引起的,比如被人追杀;2、动物引起的,比如被疯狗追咬;3、自然界引起的,比如被洪水追击;4、自身生理因素,比如饥渴、疾病。 题中说的这种情况,就是第四种引起紧急避险的危险。刑法 21 条规定的“不得已”,指的是迫不得已,没有其他法子可想。如果有其他法子可想,不能紧急避险。比如题中这种情况,虽然人快饿死了,但是身边有很多野生的红薯、土豆,吃了也可以活命,但是这人就是想吃肉,自称无肉不欢,没有肉就活不下去,于是将毒手伸向了熊猫,这时候就不属于迫不得已了。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举个例子,明明杀一只熊猫吃肉就够了,但是非得杀两只熊猫,这时候就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最后,紧急避险还有个法益比较的问题。紧急避险损害的法益,不得等于或者大于所保护的法益,否则就不是紧急避险。举个例子,在快饿死的时候,不能吃人来保全自己的生命。因为人的生命都是同等的。 题中的这个例子,人的生命和大熊猫,恰恰是两个不同等的法益。尽管大熊猫是国家保护的珍稀动物,但是仍然属于财产范畴,再怎么珍贵也不能跟人的生命相提并论。 综上,人在快饿死的时候,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杀熊猫吃肉。不过也要提醒一句,如果没到这种山穷水尽的地步,就别惦记着熊猫肉了,一来这玩意儿不好吃(别问我怎么知道),二来非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大熊猫,最高可判 15 年有期徒刑。 为了一口味道不咋样的野味,犯重罪蹲大狱不值当。这代价,买它二百串大腰子,不香吗?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