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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出现理解偏差?

本帖由 漂亮的石头2021-07-09 发布。版面名称:知乎日报

  1. 漂亮的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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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部分是回答“交流为何会出现误解”。

    内容相对抽象。

    如果我会可能带入现有情景的诸多可能,比如互联网或日常沟通等通俗内容,以便于大家进行内化。

    理解与误解并存于诠释活动中,当一个人看到 or 听到另一个人的言论 or 文本,或者一个人从另一个的视角得出某个人的看法,都属于诠释活动的一部分,而“理解”或“误解”既是过程,也是结果。

    当一个理解究竟是“正确”还是“错误”,决定这一切的尺度可以是客观的,也可以是主观的,可以依托于群体,也可以依托于个体。

    这个最终敲定锤子的“法官”所具有的东西就称为【解释权】——我暂且如此定义。

    关于“解释权”的严肃性研究,涉及的范围比较分散,它可以是权利的一种,更可以是权力的一种......比如法律法规来说,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判定上,所依据的解释权就是法条。

    再以知乎的规范来说,用户的著作权属于用户自身,当你感觉到自己写的内容被人“理解错误”,那么对方就是“误解”。

    这是解释权的判定问题。

    这个部分比较重要,有一种叫做“批评权”或者“介入授权”的东西,推荐阅读:

    知乎用户:为什么人们不喜欢被批评?

    知乎用户:该如何对待习惯性论断(judge)他人的人?

    这个“解释权”也是类似的,在沟通的过程中必然出现各方以个人视角对文本进行而此解读。

    假设 A 与 B 比较熟络的情况下,沟通并不会仅限于文本内容,A 还会对 B 进行某种“形象构建”,这个涉及某种话语背后的立场和动机揣摩。

    比如在“键盘政治”领域,人们通常习惯于在政治话题中,先摆明立场,而因为立场而团结起来的群体,之后的价值观也会偏向于此立场。

    这部分需要足够的政治素养,不然非常容易变成集体集中于各自立场的争论与狂欢。

    有时候一个人未必没有懂得文本的意思,比较文本内容就摆在那里,如果沟通无障碍的话,必然会出现一些其它“因素”导致了“误解”,但其实在诠释学角度上,这种误解反而会被认为是另外一种“解释”的视角。

    the branch of knowledge that deals with interpretation,especially of the Bible or literary texts.​

    诠释学 / 解释学(Hermenuetics)是西方语言哲学的一脉,但最开始的时,它是一种宗教学的内容,源出《圣经》注释学,因此它最初的理论形态所指向的是作者的原意或上帝的思想。

    现如今,诠释学多取广义内涵,主要指对于文本之意义的理解和解释的理论或哲学。

    在不同研究诠释学的领域或学派,对“理解”与“误解”有不同的看法,但其本质上来说是属于概念史的工作,而依据诠释学所得到的方法论——根据现代诠释学的形态不同,有各自的立场与理解。

    举个例子,当张三在网络发表了一篇文章,李四阅到并且有自己的看法。

    在此设立张三的原初文本为 X,张三的主要诠释意义为 A,李四诠释到的内容为 B,同时又为此附着一层意义 B'。​

    诠释学的第一种立场是:

    ——强调作者的原意。

    在这样的立场下,B'要必然以 A 为主,即李四对张三文本 X 的理解必须要以张三的理解为主。

    若张三对李四的 B'判定为“没读懂”,那么李四就是没有读懂,而这个“判定误读”的权力即是【解释权】。

    基于此立场的诠释学,主要目的是通过语言运用以及理解的足够精炼,铺以对作者的基础理解以及作者在创作时的心理状态,在原初文本造成的多义解释章,寻找最符合作者原意的解释。

    套用到上面的例子,李四想要读懂张三的内容,不仅要对张三的原初文本 X 有基础理解,还要理解张三这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价值观,甚至还要揣摩张三在写这篇文本时的心理状态……才能在最优情况下去理解张三的意思。

    有时候李四还不仅是李四,假设张三是某个历史名人,早就已经不在了,现在有两个解读其文本的人——“李四”与“王五”,到底是谁的理解更贴近张三?

    谁有具有判定“解释权”的内容呢?

    这就涉及诠释学的第二种立场:

    ——强调文本的意义。

    第二立场是第一种立场的衍生物,是属于诠释学的转向。

    在我个人理解上来看,其主要性质属于从单一的权威中将“解释权”解脱或解放中出来。

    此立场具体主张:文本独立于作者,文本的意义具有其客观性,它只存在于文本自身的语言结构中,但这种理解的基础已经包含理解文本原义的要求。

    理解文本是通达作者的一种途径,但诠释学所研究的文本都是“逝者”的文本,正因为作者原义可望而不可即。

    各方的诠释活动或行为会变成“解释权”性质的权力争夺战,只要有大多数人认为“解释内容”是如此,那么这个“解释”就会成为文本的具体内容——最终又会变成权力的站派。

    第二种立场,强调文本独立于作者且具有自身的意义,无论在题目之间存在什么差异,在本质上都是相同的, 也就是相信先于理解的客观意义。

    在此立场上,人们需要用正确且适用的方法,才能达成正确的理解。

    根据前面所举的例子,同一个文本 X(张三已经仙逝),无论是李四,还是王五的理解,只要在基础理解的文本上面无误,两人的出来的属于之间的“理解”都是正确的,就没有“误解”一说。

    同时,假设张三作为作者在“解释权”上普遍授权,或者在某种部分斟酌李四的理解,不一定要李四以自己的视角作为主要评判尺度,那么最终也就存在“沟通差异”的性质问题,而非“误解”的结论判定。

    这种态度,俗称“包容性”或“开放性”。

    当“解释权”从权威之内解放后,甚至从作者之内超脱后,完全脱离作者的形象,为了更好彰显人的主体性,诠释学也走到更高的形态即【本体论诠释学】,其所强调的是:

    ——“读者所领悟的意义”。「本体论诠释学」

    本体论意义的诠释学通常与存在论相联系,主要代表是海德格尔(Heidegger)与加达默尔(Gadamer),他们将人对文本得到的“诠释意义”,当做人在理解活动中生成并且被构造起来的“东西”。

    它是理解主体在特定的情景中与文本以及一切理解对象照面所产生的结果。

    这个立场才是我需要重点强调的。

    当我们作为一个人发表自己的文本,读到的另外一个人,确实是在对我们所写的文本进行交流,同时也是在对我们进行理解,但无论是什么理解的工具最终还是受归于那“另一个人”对于世界的理解视角。

    科学哲学上有个理论,叫“观察渗透理论”。

    我们的任何观察都不是纯粹客观的,具有不同知识背景的观察者观察同一事物,会得出不同的观察结果。
    在科学观察面前,人类往往更要借助主体的能动性而不是事物的自然属性来获得经验知识,不同的主体甚至同一主体在不同条件下观察到的结论也不尽相同。​

    它重点表征了“先行信息”在人的视角转换中的意义;哲学层面考察的则是主体的“先行具有”、“先行掌握”和“先行视见”等精神的本质力量对于现实的认识活动的条件性。

    观察依赖于理论,观察渗透着理论。理论决定了观察的目的和对象。

    ——这就是所有沟通、交流甚至是解释为何会出现“误解”的根本原因。

    当你在读一本书,你是在读一个世界。

    当你在讲述某个事件,你是在说一个世界。

    关于“你”的视角这个影响因素始终是不能避免的,除非你不听、不看以及不思。

    因此,最优的选择无意义“解放”【诠释权 or 解释权】,无论是你对自己的理解,还是他人对你文本或语言的理解,甚至是你对他人文本或语言的理解,都是“理解”的一种。

    只是有些理解你不接受,或者认为不适用于你,但不代表这种“理解”完全错误,甚至是剥夺那个人自身的存在意义。

    本体论意义的“解释学”,并不讨论如何正确理解文本,它所指向的不是如何认识的问题,更多在于认识与解释这个活动究竟对人产生怎样的影响。

    它并不在意作者或文本的真实意思究竟是什么,而是更多是人与理解内容在相遇后,真实地在人的意识中所发生的事情——这个“东西”包含周围世界、生活世界与共同世界的一切,即存在者与世界构成的“存在场”。

    本体论诠释学将“理解”作为人对世界的意义生成,表明的是理解主体的生存状态。

    比如李四读张三的话或者文本,真正重要的不是张三究竟这么想,而是李四理解到了什么,为什么理解,怎样进行二次诠释的。

    人在理解文本时,总是包含着赞同或同一,而一个人所赞同的“东西”,不过是构成周围世界理解的东西,是人活在这个世界的真实存在,是人本身的存在方式。

    假如一个人是马克思主义者,或信仰某个宗教,以此主义作为自己的生活方式与思维方式,他所赞同的“主义”就是构建他世界观的一部分,正如孩子赞同父母、老师,也是选择吸纳他们的人生道理作为自己的人生态度。

    由于理解所指向的不再是“作者意图”,或者是“文本内容”,而是主体即读者本身,理解也没有完善与不完善、正确与不正确一说。

    任何人都只是再以不同的方式理解,所表明的是不同的存在方式,各自背后站着不同的世界。

    我的理解是如此,你的理解是如此,我们也有普遍的共识,但我们都是再以不同的方式理解——这种态度就足够了。

    所谓的“误解”不过是针对作者原意而言。

    如果不考虑作者“原意”或文本“原义”,将【解释权】从单一的权威判定中解放出来 ,也就根本谈不上“正解”或“误解”。

    这样的态度是有益的。

    因为误解永远是不可避免且无法清除的。

    同时“误解”也可以是积极因素,它可以带来一种创造性,艺术品对于现实的理解未必不是虚构。

    这种主观的虚构的性质上也包含误解、扭曲,知其所以而有意曲解,但依旧具有创造、开放以及包容的意义。

    仅仅是因为一个人对你有误解,而从根本上否定一个人的存在,当某个解释权不归属于你之下的时候,你也会忌惮自己的发言是否符合权威所想?

    这样的思想是否是自由的?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与选择。

    那么,最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是否存在降低误解和沟通不畅的可能?

    对于这个问题,伽达默尔认为“理解”首先意指相互“认同”或“赞同”,所表达的其实不是“理解”本身之意 ,而是一种立场 ,或者确切地说,是理解的前提:

    承认与我对话的言说者之存在的合法性 ,及其言说的合理性 ,言说者应以探索的方式展开对话 ,而不是独白式地宣告真理。​

    只有在这个前提下 ,理解或者说相互理解才有可能。

    最终还是变成一个粗浅的结论:

    认同(承认对方)先于理解(认识)。

    以上。


    文献引用与推荐阅读:

    诠释学:理解与误解 - 天津社会科学 2008 年 01 期 - 手机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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