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丁,肉吃多了,未能远谋 1、浪子回头金不换 本院在此告诫被告人李某 1: 由于你缺乏父母的监管教育,法制观念淡薄,辨别认知能力较差,走上犯罪道路。你的犯罪行为,不但给他人造成伤害、给社会造成危害,还辜负了亲人的养育之恩。 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路在自己脚下,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希望你深刻吸取教训,痛改前非,增强法制意识,学习掌握一技之长,用勤劳的双手去创造美好生活,承担起家庭责任,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2020)湘 0527 刑初 129 号 如果感兴趣的朋友们,找到原始文书,就会发现这位李某 1 所犯之“强奸”一罪既恶劣,也不“恶劣”。 上述评价,并不是没有意义的车轱辘话,因为作为未成年的李某 1,能够犯下强奸这样的“重罪”,自然恶劣。但考察其犯罪情节,倒是不受法律保护,反受法律制裁的“青梅竹马故事”。 但既然是青梅竹马,又如何构成强奸呢? 原因很简单,在我国与未满 14 岁的幼女发生了性关系,不论幼女自愿与否,那一律都按强奸罪论处。因此,在裁判文书的正文中,也采用的是“奸淫”的字眼,并不去强调被害人受到了多大的损伤。 最后的这段话,其实这也足见未成年司法中的特点,在裁判文书的尾部,宣布判决之前还得这样“教育一下”。至于说是不是真的会回头,又或者他到底路走多歪,都已经“俱往矣”了。那希望社区矫正把他矫正好吧。 2、养不教父之过 被告人李远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其对家庭没有尽到义务,特别是对年幼的孩子更是没有尽到为人父的义务,俗话说“养不教父之过”,可以说,李金实走上犯罪道路,导致今天父子同堂受审,被告人李远擦是有责任的,其应好好反省,而不应以自己为补偿孩子为理由来开脱罪行。 故被告人李金实的辩护人提出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19)闽 0504 刑初 81 号 怎么说呢.....一开始还以为只是单纯批评父亲没有好好教育小孩,但没想到在犯罪这件事上是实打实的“上阵父子兵”,现在是同堂受审了,并且还是共犯的身份。 也难怪说“养不教父之过”了。 3、妻贤夫祸少 但对被告人张×如何处刑则可深思。刑罚是惩罚犯罪的利器,但并非不归之路,亦有必要给走上犯罪道路的人架起一道回归的金桥。 古语云:“过而能改,善莫大焉”;俗话说:“妻贤夫祸少”。被告人张×在犯罪之后能接受妻子规劝,幡然悔悟,及时、主动归还赃物,未造成被害单位实际损失,从而赢得被害单位谅解,其罪行虽然严重,但其行动体现出认罪、认罚的态度;其亲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所发挥的作用在具体量刑时应予充分评价。因此,对被告人张×应当从宽处罚,以罚当其罪。 (2016)京 0105 刑初 1875 号 这也算是为“贤内助”三字来做注解了。 纵观全案,能够将“夫人”的规劝也作为“酌定”的情节,也可见法官对于“大义劝亲”的赞许。值得一提,妻贤夫祸少的后面还有一句,是子孝父祸少..... 这倒是和之上的“养不教父之过”形成“闭环”了。 4、三起三落过到老 去年 8 月她所在的兰州一公司组织去西安培训学习,并无原告所说与陌生男子游玩之事,原告为了离婚目的不择手段胡编乱造,真是可笑可耻。 俗话说:三起三落过到老。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但为了孩子和双方及家庭幸福的生活,应该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人生。 (2021)甘 2922 民初 57 号 从俗语的本意来说,“三起三落过到老”一般形容经历了挫折和风风雨雨,感情会比较稳固。 但目前来看,或许是夫妻之间,一起一落都没有,难怪过不到老了。。。 5、清官难断家务事 被告邱乙感觉家庭生活环境不好,给其造成幼年心理阴影,不好的原因不能都归结在原告身上,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清官难断家务事。 10 岁以前没穿过内裤,而原告与邱植忠是在邱乙 7 周岁的时候才结的婚,7 岁以前没穿内裤的责任也由原告来背锅,明显不合适。高中毕业之前原告对邱乙的抚养自不必说,邱乙上大学,家庭供给学费、生活费,结婚以后原告为其照顾妻子、孩子,原告对邱乙一家的照顾是尽心尽力的,是有感情的。 原生家庭的生活尚且磕磕绊绊、一地鸡毛,亲生母亲对孩子的照顾也未必能事事周到、无可挑剔,何况再婚家庭,所以不可求全责备。邱植忠与原告虽然离婚了,但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曾经对彼此付出的感情实实在在地存在过,双方都要珍惜。感恩彼此,心生欢喜,才是生活的正道和幸福。 虽然法官在写判决的时候,可能“一个巴掌拍不响”才与事实有点关系。 但仔细读来,我们发现裁判文书的后面,因为原被告都对一些细枝末节的事情抓住不放,所以在判决之中,还一直得下笔墨讨论小孩到底几岁才穿内裤的事情,恐怕此时法官心中也只有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了。 6、“人家养了你的小,你就应当养人家的老”、“生身父母站一边,养身父母大似天” 一般看到这几句话,大多都是家庭纠纷。只是仔细来看,我们会发现这并非“亲生”的关系,更饱含“冷暖”: 刘兰芬辩称:......(中有节略) 3、本人已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且属于 80 岁高龄老人,于 2017 年 1 月患有结肠恶性肿瘤。现已是癌症晚期,无法正常进食,靠输液维持生命。为什么近 10 年未起诉上诉人只是保留一线希望,希望上诉人回心转意。现在我的生命按医生说法是按天计算,没有时间了,希望二审法院尽快审理此案,在我去世前希望有个结果。 4、上诉人捏造虚假事实,混淆视听。说什么我骂死上诉人爹爹,气死上诉人父亲,主动选择与女儿共同生活。 5、俗话说:“人家养了你的小,你就应当养人家的老”、“生身父母站一边,养身父母大似天”、“养儿防老”。老年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而法官在撰写判决时,也引用了答辩时这一句俗语: 俗话说“养身父母大似天”,刘兰芬将储昭根从一岁无知幼儿,养育成大学毕业生并参加工作,刘兰芬的辛勤劳作可想而知;刘兰芬现年岁已高、行动不便,其要求储昭根定期看望,合情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储昭根的工作生活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储昭根应合理安排时间探望刘兰芬,每年探望次数不得少于四次。 ...... 综合本案查明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刘兰芬双方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现刘兰芬已近耄耋之年,身患重症,丧失劳动能力,现有状况已经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上诉人对刘兰芬须承担自己的赡养扶助义务,其是法定不附加任何条件的义务。 动物尚有“乌鸦反哺”“羊羔跪乳”之举,上诉人享受国家教育补贴,受教育多年,曾为人师,亦为人父,现从浙江大学博士毕业,理应做得更好,理当更好的做弘扬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传统美德的表率。更应当更好的履行赡养义务,照顾老年人晚年生活,负起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责任。 (2017)皖 08 民终 1383 号 博士的家务事,也确实难断啊。 我们仔细看到判决的最后部分,其中甚至拿出了“乌鸦反哺”和“羊羔哺乳”作为了例子,或许也是一种有意的“拉踩”吧。 只能希望判决的结果,能够真正到他心里去。 7、打酒找提瓶子的要钱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申德明诉张有海偿还欠款属于诉讼主体错误,申德明应向“协会”主张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申德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 300 元退还给原告。 申德明不服,以“借款是被上诉人从上诉人处借的,借据是被上诉人书写的,他写‘协会’,但协会没有盖印章,也没有协会代表人的签字,上诉人也不认识协会的人,俗话说打酒找提瓶子的要钱。合同具有相对性,我将钱交给了被上诉人,上诉人‘协会’也没有借款的意向,所以此款应由被上诉人偿还”等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怎么通俗的解释,合同具有相对性这一法学原理呢? 我想裁判文书里面的这位申大哥用一句俗语,给我们很好的做了个示范。 8.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 在前些年,法官在写完判决主文之后,有些时候还会写一些“寄语”之类的文字,在检索时无意发现了一篇有关婚姻的寄语,也算难得,也就一起摘录了: 法官判后寄语 (2014)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 00206 号 茫茫人海中相遇便是一种缘分,相知,相恋并步入婚姻的殿堂更是难能可贵。从黑龙江到湖北,你们跨越了遥远的距离才找到彼此,漫漫人生路你们到了而立之年才慎重决定携手共度一生。 然而,相爱容易相守难。由于婚后种种摩擦以及生活中缺乏沟通,你们最终决定离开彼此。婚姻关系虽然将要解除,但是你们作为孩子的父母的身份却是永远不会改变的。希望看在孩子的份上,双方都能静下心来想一想,如何才能给孩子带来最小的伤害,如何让孩子未来的人生轨迹不受影响走出属于她自己的幸福。 杨某甲,俗话说,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作为丈夫,你理应为家庭的和睦做出自己的努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长期在外工作,作为法官,我们能体谅你工作的艰辛与海外漂泊的孤独,但是孩子降生没多久你便离家去了遥远的海外工作,一去便是九个月,这期间你很少与你妻子联系。赵某独自照顾年幼的孩子实属不易,她像大多数女人一样,不求丈夫能让自己大富大贵只盼能感受到丈夫更多的关心。可是,遥远的距离和太少的沟通使得各种摩擦便随之而来。俗话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赵某是你曾经的妻子,希望你能念及往日恩情在经济上多加扶持,让她能有更多的精力与财力去照顾孩子。作为一个父亲,你应该是孩子成长的依靠,虽然你们不能为孩子提供一个圆满的家庭环境,但是你可以尽力在经济上让孩子的生活稍微宽裕一些,让女儿能感受到爸爸的关怀。孩子还小,对母亲的依恋是与生俱来的。你忍心看着年幼的女儿那么小便要背负着成人世界的无奈吗?你有年迈的父母亲,他们在晚年能有孝顺体贴的儿子来赡养是一种幸福。有一天,你也会老去,想必那时的你也渴求着亲人的关怀与照顾,请积极主动履行法院的判决,让女儿能沐浴着父爱长大,也会让你自己在晚年能享受亲情的滋润。你是孩子的父亲,你对孩子的探视权是没有任何人可以剥夺的,你仍然可以去爱她,你仍然可以成为一个优秀的父亲。 赵某,任何一种关系的存续都离不开沟通与包容,婚姻关系更是如此。你来自黑龙江,有北方人的豪爽与率真,出现了问题,就应该想办法沟通交流,这样才能化解小摩擦,使婚姻更加牢固。如果实在因为空间距离或者难以化解的矛盾使夫妻感情破裂,那么也应该好聚好散。一个女人独自抚养孩子的艰辛我们能体会,希望你能勇敢面对生活的小磨难,总有一天一切乌云都会散去,你会看到新的希望。母亲对孩子的影响很大,希望你能更多的关爱孩子,不让她的童年因为大人的原因蒙上尘埃。孩子的父亲永远是她的父亲,家长对子女的牵挂你一定能感同身受,所以请你以一颗宽容的心,不阻扰孩子父亲对女儿的探视,不拒绝孩子父亲对女儿的关爱。请向孩子传达父亲的爱,给孩子灌输正确的观念,告诉他,父母虽然不生活在一起,但是都是同样爱她的。 人生路漫漫,没有迈不过去的坎,也没有好不了的伤痛。每一次挫折都给你的人生上了深刻的一课,每一条走不通的路都在告诉你还有更适合的路去走。所以,你们要做的不是互相抱怨过去,而是要考虑如何重新创造美好的未来。无论对你们也好,对年幼的孩子也好,法官都希望你们能走出创伤,衷心的祝福你们都能找到自己的幸福并珍惜得来不易的幸福。 9.树有多高,根有多长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裴要泉后墙一米以内有被告刘明超、靳玉芹所有的 7 棵杨树,其中根部直径 40 厘米以上的大树 3 棵,其余 4 棵树也都是生长多年的杨树。俗话说,树有多高,根有多长,这些树若继续生长下去对原告裴要泉住房肯定有一定的危害。 原、被告两家的宅基地使用界限经村委会和国土资源所出面调解,已经界定,原告裴要泉住房后墙一米以内属后墙保护范围,为确保住房安全,生长在后墙一米以内的树木应予砍伐。所以原告诉请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主张的树长在我院子里,而且栽树在前,盖房在后,想什么时候伐树就什么时候伐树的理由,实属无理辩驳,不予支持。 (2013)博中民一终字第 234 号 在解释树的野蛮生长对邻人的影响时,这确实是一句凝练了生活经验的话,既科学,又容易令人信服。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