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触不到的总是最好的,如风,如你。wechat:law_fz 此文主体,取于笔者曾经写过的一篇回答。 因近期又多次收到知友们,对类案问题的邀请。 笔者不愿做复读机,遂将走法律途径维权的方式,稍作加工后以文章的形式发布。 文章对维权方法描述较为详尽,后期不再回答类案相关的问题。 作为一名法律人兼知乎 er,对知友们的文章常被抄袭深感痛惜。 诸多平台存“盗文起家”之博主,侵犯原创作者们的权益。 而许多创作者除了在平台进行声讨、对侵权账号举报外,难以进行实质性的维权。 侵权账号却藉由所盗之文章吸粉、取流量、接打赏补贴或广告,赚得盆满钵满。 更有甚者,盗文被发现后,借粉丝数多,倒打一耙声明自己才是作者。 于创作者而言,作品如子女,付诸无数心血。被人偷走却无可奈何之感,此中辛酸可谓难以言表。 笔者遂将法律途径的维权方式,着墨成文,以供知乎上的原创作者们参考。 一、常见的几种侵权方式 有些剽窃者采用[标明出处]、[声明侵删]、[网页内容截图]等方式发布内容,虽然并未提及自己是原创作者,但并未经过著作权人之同意,此种转载方式同样不合法。 所谓“侵删”等言论,亦并非免责事由。 即同样可以要求其赔偿。 传统的侵权方式,除了上文提及的截图等手段外,还包括复制文章发表于微信公众号、百家号、抖音、头条等网络平台的形式。 随着短视频的兴起,著作权侵权也在朝着另一种表现形式泛滥,即将文章转化为视频。 除了将知乎文章中的内容、故事翻拍成短视频。越来越多的侵权者为了减少成本,更倾向于将所盗文章转化为口述。 譬如抖音上许多账号的内容,即是对知乎文章进行念白。亦有些账号采用“缝合怪”的方式,将数篇文章缝合成一段内容念出。 依据《著作权法》之规定,对方由文章转为口述,即使存一定口语化的改动,也并不属于法律明文列举的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 无论是口述还是拍摄文章的剧情,均会对原文造成替代效应,这类行为是难以符合"三步检验法”要求的。 所以对方不构成合理使用,属于侵权行为。 许多作品即使采用缝合等方式篡改原作,也没有标明作者及出处、改头换面伪装原创。这些行为还构成对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多种权益的侵犯。 综上,皆可要求赔偿。 二、关于维权 (1)要求平台下架 首先可以联系头条、B 站、抖音、公众号等平台,提交相关证据后要求平台官方下架侵权的文章或是视频。 依据知识产权上的避风港原则,这类平台必须配合,否则是可同时起诉平台要求赔偿的。 2006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通常来说,只要能够提供充足证据,平台大多会比较配合。 (2)向侵权人索赔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确定索赔金额时,需要考虑作品的类型和创作难度等。对于使用方式、数量、侵权的态度同样需要予以考量。 简单来说,口水文和干货长文的赔偿金额,是不一样的。侵权人的方式和态度,同样有所影响。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维权的合理费用,包括证据保全公证的公证费、律师费等等,都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3)关于起诉 很多人说:侵权者隔着网络,我又打不着他。 那就去自己家附近的法院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现在是他打不着你,他收到传票后,得来你家附近的法院,还得自己承担交通住宿费用。 那些仗着自己在网线另一头,以为打不着自己的侵权者们,总得反思一下。 收到这么远的法院传票,显然被搞一波心态,反正不来就等于放弃挣扎了。 如果败诉还不给钱,法院有太多手段教他做人。 (4)诉前准备工作。 诉前我们自然是要保存证据,但是证据很容易灭失。 比如很多知友被侵权后,喜欢愤慨地大张旗鼓发文,或者直接@对方,表示自己要维权要求道歉。 这就是错误的做法。 被侵权了想做点什么,是正常的。 但这种做法,会让绝大多数侵权方看到后马上删除内容。对方删掉视频以后,什么证据都没了。只剩下你和网友的截图或者录屏,但是截图或者录屏的证明力太弱了。同时你的这些截图,证据清洁性也存疑,作为证据使用非常勉强。 而对方已经在删除前的这段时间,完成了吸粉、赚钱、引流等活动。 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很多小情侣谈恋爱里都会说: 真正要离开的人,不会大张旗鼓。 真正要想维权,前期就给憋着。 发现侵权,马上搜集好证据,不要给对方反应时间! 证据搜集得差不多了,只要不到违法犯罪的程度,怎么在网上 diss 对方都行。 而不该还没做好准备,就大张旗鼓发文告诉对方:“我要来抓你了,你怎么还不快跑呀!” 所以: 1. 可以在看到侵权页面时,先标一份『可信时间戳』。这玩意儿价格低廉、速度快。只需要 10 块钱左右,网上就能标。 至少能提供一定的证明效力,防止上法庭空口无凭。 在抢时间、防对方删除的时候用,其实挺不错的。 毕竟十块钱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 2. 可信时间戳,是抢时间用的保底证据。而想提高诉讼成功率,我们还需要更强证明效力的证据。 去公证处公证后的截图和录屏,也能够在法庭上直接被法官采信。 具体操作如下: 去当地公证处,让工作人员用他们专用的清洁设备,把侵权文章、视频取证下来。这样一份证据,在法庭上传统法官会更易于接受。 公证的价格有点小贵,每一秒都是钱证明出来的。 公证一次这样的文章或视频,得花小几十到大几千不等。 但是如果胜诉,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为由,要求对方付款。 也就是说,你公证时花的钱越多,对方赔得越多。因为这部分钱最后由侵权方承担。 虽然现在很多时候,可信时间戳就够用,但这也不失为恶心人的方法之一。 (反正别人都恶心你了,反手也恶心恶心一下对方,让他能多赔就多赔呗。笑~) 有些地方比较先进,可以不用去当地公证处,直接用 app 自己在手机上操作,然后由对方把文件寄过来。(不过这个 app 不太稳定,时常抽风。还没给我广告费,就不推荐了。) 权利卫士算自取证里面比较好用的。(这个也没给广告费,权利卫士看到请补上。) 3. 自己原创的证据。 这个比较好找,比如我们的知乎回答左下角。 还有一些作者比较谨慎,在公众平台发完一篇文章,就给自己盖个可信时间戳。 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自然是越多越好,譬如底稿、原件,证明力越强越好,记得存证。 (5)诉前之诉 我们通常只需要带 50 元人民币,和一张起诉状就可以去法院立案。有些知识产权涉及金额较大的情况则需要多带一点钱,但总体来说还是很便宜的。 不过民事起诉状在递交时,需要填对方的个人信息,否则没办法送达传票开庭。 这里我们分为两个方面讲: 1. 如果侵权方为机构号,例如 xx 公司。 或者这个剽窃用户主页上有个人信息,例如 xx 公司经理。 那就很简单,把他们的公司信息填上起诉状就行了。 2. 如果剽窃用户为个人。 可以先把知道的个人信息部分填上。填的信息多的话,可以交给法院,再把空着的部分要求协助调查。 如果网络上可得信息实在比较少,就只能够先起诉平台,要求平台提供侵权用户的信息: 以我们正在使用的“知乎”为例,本体其实是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有人在知乎上复制粘贴了你的知乎回答: 类案太多了(笑~ 平台为了保护用户隐私,通常不会因为一份维权要求的“私信”,就随意给出用户的注册信息,这是合理合法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样可以走合法的起诉流程,获取侵权方的信息。 这种方式,通常能够获得的最主要信息,是注册手机号码、注册 IP,有时候还有身份证号。 掌握了侵权账号背后的这几个信息后,律师再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依据调查令,找各部门索取相关信息。也可以直接请法院协助调查,有些地方可以拿补正材料通知书自己跑一趟。 如果披露信息足够,则不需要再申请调查令或者协助调查。 通常来说,知道注册手机号、IP 几乎就稳了,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完全属于意外之喜。 最后,依据获得的相关信息,填写诉状,再去一趟法院起诉直接侵权方。 另外: 如果只是为了索取信息,平台方甚至不需要派人出庭,走流程相当方便与配合,普遍愿意把信息提供出来。 可以理解为平台并不是想保对方。一定要求这种合法方式,只是为了走流程走形式之合法,毕竟平台也不希望剽窃泛滥,导致自己获诉成灾。 但如果起诉平台要求承担赔偿责任,通常会比较麻烦,时间也会拖得久一些。毕竟你在找它要钱。 至于起诉状的模板,网络上有太多。笔者虽想过写一篇模板置于此处供取,但念及个案差异,易被滥用。若因此影响知友诉讼维权,罪孽深重,遂弃此想法。再念律师费可主张由对方赔偿,放置模板实乃画蛇添足,还是建议请当地律师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做此工作。 三、关于索赔的金额 创作者索赔一直不被看好,主要是因为赔偿金额问题。 这个赔偿金额一直饱受诟病,主要原因在于赔偿额度不高。 数年前曾经有位知友辛先生的回答被改成短剧,浏览量 1400 万,结果赔偿金额仅6 万余元。 这其实是很令人难受的一件事,但我们不得不考虑到拍成短剧后,对方也投入了较多的其他创作元素。 但近年来,也多有仅一篇回答 / 文章,被公众号复制即赔偿上万元之案例,如(2019)琼 01 民初 302 号。 也有作品被拍摄后,赔偿 11 万元之案例,如(2018)京 0102 民初 22437 号。 一方面是作品内容和实际影响及收益的不同,另一方面是因为著作权侵权的普遍赔偿金额,近年总体上是在增加的。 当然,浏览量并不是一个恒定的金额计算标准,我们通常还需要考虑侵权的故意、侵权的方式、侵权的数量、侵权的收益等等。 但也因此有可能导致浏览量少,但赔偿金较多的情况。 (退一万步说,即使对方盗文发布了,却没人看,没人打赏,没什么传播和热度,保底也要赔五百元和律师费。 何况,能够被发现,不可能没浏览量,原告到手也就肯定不止五百元了。 但是更多时候,面对侵权并不仅仅是钱多少的问题。 作为创作者,笔下的文字就是自己的孩子,被人偷走会愤怒是正常的情绪。这个时候更重要的,反而是采用合法手段宣泄情绪,而非眼睁睁却无能为力,仅看着自己的作品被偷走。 对一些创作者来说,钱不是最重要。但是自己的作品被人改得乱七八糟并流传,还被仗着网线挑衅,会希冀对方受到惩罚。 如果通俗点体会,就是你花很多时间用心写了一篇论文,必定会把它当作自己的宝贝,结果被陌生人剽窃并发表的感觉。 想必大多数人心里的想法是一样的:多少钱无所谓,就是想维权,就是想让这种小偷受到惩罚! 笔者先前也曾有知乎回答,受到剽窃,改成抖音视频。 但只是做了诉前准备工作,便收到对方的道歉赔偿,因此并未按流程走下去。 但当时也有其他剽窃的,不仅没有道歉还出言挑衅。 虽然金额并不算高,但至少对于公证费用的四位数金额,由对方赔偿了。 四、一点价值判断 剽窃会让原创越来越少,那么互联网上的内容会越来越低质量。 对于抄袭行为的抵制,是我们每个人应该做的。 而对某些拒不道歉的剽窃者、缝合怪,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其实是一种较为解气与合理的方式。 亦有同属法律板块的朋友,笑谈其养鱼的套路:“反正文章都被盗了,放长线钓大鱼。养肥了再提去法院杀,亦不失一种背着老婆偷偷赚私房钱的方式。” 于此种套路而言,只笑谈得之。 恐怕他只是太懒,想多堆几个再一起去法院立案罢。 于大多数创作者而言,其实无此必要性。 若传播量大,还是建议早杀早止损。 总之,记得取证。 祝各位维权顺利。 END 文 / @方舟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