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三宝,一个追求把法律说的有趣的法律人 阅读原文 严格意义上, 正处于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涉嫌犯罪的人其称谓是「犯罪嫌疑人」。 一旦进入公诉阶段,则在一审阶段其称谓是「被告人」。 如果被告人不服上诉,则二审阶段其称谓是「上诉人」或「原审被告人」。 如果公诉机关不服上诉,则该阶段称谓是「被上诉人」或「原审被告人」。 判决生效,开始服刑阶段,其称谓是「罪犯」。 补充一点「被告」区别于「被告人」,「被告」适用于民事、行政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限于刑事诉讼中。 关于「犯罪嫌疑人」一词什么时候正式成为法律用语的,这里还有一段小历史。 1979 年 7 月 7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出现过「犯罪嫌疑人」一词,但仅出现一次。 第五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和检举。 但之后本法中关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对这一概念的描述都统一概括为「被告人」 如侦查阶段 第六十二条讯问被告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如审查起诉阶段 第九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如审判阶段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诉人在审判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开始审问被告人。 公诉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 在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后, 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1996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将「犯罪嫌疑人」从被告人的概念中区分了出来。这里对应上述条款摘录如下,方便对比。 1979 年《刑事诉讼法》1996 年《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讯问被告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九十一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诉人在审判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开始审问被告人。 公诉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 在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后, 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对两个名词做区分后有两个意义 区分后,表明了身份的转变。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是确定「被告人」的前提,只有当对某人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受追诉的人才会具有「被告人」的身份和地位,没有控诉,就没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只是存在嫌疑,查证后嫌疑排除则不会进入诉讼阶段。因此区分后对「被告人」的身份定义更加明确。 区分后,对于侦查、审查起诉、诉讼阶段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描述其所享有的权利义务时更为明确。如果统称为「被告人」,则可能出现各阶段「被告人」的歧义,不利于法律体系的统一。 同理,为什么要明确罪犯的定义? 因为《刑事诉讼法(2018 修订)》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所以只有判决生效,才会被称为「罪犯」。 以上,希望我的回答对您能有所帮助。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