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忧草,金融从业 CPA/法律职业资格 阅读原文 老师「打骂」学生,可能与侵权责任相伴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学生,严禁虐待、伤害学生。 虽有规定如此,但老师辱骂、体罚学生的新闻仍不绝于耳。 辱骂、体罚学生的行为,不仅仅是违反了教师的职业准则,如果学生因此患上精神类疾病,甚至可能演变成为民事侵权行为。 本次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而事件中涉及的法律焦点问题是:老师的辱骂、孤立等行为,与女孩患上 PTSD 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从一起与本案极为类似的判决说起 2005 年,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过一起案例——夏晔诉泸州泸南中学人身损害赔偿案,案情与本案及为相似。 案情:原告夏晔为泸州四中学生,在念初二时有被物理老师刘勇体罚的情况。夏晔在此之后出现了孤独、少语、自言自语等情况,其后被医院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夏晔家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所患精神分裂症发病缓慢,临床表现未反映出与被打事件有任何联系,其所患精神分类症与被打事件缺乏必然的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教师刘勇在上课时间体罚学生,是教育方法不当产生的行为,侵犯了夏晔的人身权利。民事侵权因果关系的判断,不应只限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而应当以相当因果关系说进行分析,审查当事人行为是否属于产生结果的原因力,是否有相当的联系。 夏晔被体罚,当时并未对其身体健康造成直接损害,但对其心理造成了伤害,对本身性格内向,又有学习成绩差,压力大,同学瞧不起等因素影响而形成的自卑心理,无疑是雪上加霜,逐步向忧郁状态发展,进而患精神分裂症,体罚是致其患病的原因力之一,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由于刘勇是在履行教学职务而实施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学校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学校应当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显然,新闻中的审判人员看过这个案件,甚至连判决书中的判词都和夏晔案件的二审判词大体一致。 二、司法机关在类似案件中认定「因果关系」的逻辑 不论是 2005 年的夏晔案,还是本次新闻中的案件,都表明「相当因果关系说」在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中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 与「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对应的,是「必然因果关系说」。 所谓「必然因果关系说」,即某一现象的出现,是在一定条件下必然由另一已经存在的现象所引起,这前一现象称为原因,而后一现象称为结果,它们之间存在的这种客观的必然联系,就是因果关系。[1] 「必然因果关系说」理论在 20 世纪 80 年代盛行于我国民法界。 但即便从概念看,也能发现「必然因果关系说」存在一定缺陷,特别是在多种原因共同作用造成某一损害后果的情况下。 就以本案为例,女孩患上 PTSD 可能是各个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比如女孩自己内向、同学看不起再加上老师的侮辱行为等等,这些因素一起作用才导致了女孩患病的结果。 但如果依据「必然因果关系说」,因为老师侮辱不必然导致女孩患病,案件则会得出老师的侮辱行为与女孩患上 PTSD 没有因果关系的结论。 所以说,「必然因果关系说」会不适当地限制侵权责任的成立及赔偿的范围。 从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以后,一些学者主张引入德国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不要求法官对每一个案件均脱离一般人的智识经验和认知水平,去追求所谓「客观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只要求判明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可能性。这种判断非依法官个人主观臆断,而是要求法官依一般社会见解,按照当时社会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只要一般人认为在同样情形下有发生同样结果之可能性即可。[2] 个人认为,「相当因果关系说」表现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不用像医生一样能够精准地认定每种伤病的发病原因,只要秉持着一般人的理解即可。 显而易见,在普通人看来,人被骂多了、打多了,的确有可能患上精神疾病。具体到本案,侮辱行为是可能造成患上 PTSD 的。 这也是两个案件法院均判决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原因。 三、结语 老师对学生动辄打骂的时代早已过去,甚至有人表示《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不再提及「体罚」是因为其已经成为了「历史」。 但实际上,受「一日为师,终身为父」观念之影响,老师「打骂」学生的行为恐怕一时还难以禁绝。 通过此回答,希望老师们能够意识到不正确教育方式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能够以正确的方式教书育人。 (本回答部分内容参考了程啸老师的《侵权责任法》,特此说明) 参考 1. 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 1983 年版。 2. 梁慧星老师的相关文章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