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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电脑尺寸“英寸”标为“寸”不算欺诈

本帖由 漂亮的石头2012-04-06 发布。版面名称:新闻聚焦

  1. 漂亮的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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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晚报讯 (记者 简洁) 一位消费者认为某知名电器公司对笔记本电脑的尺寸存在欺诈行为,遂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福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电器公司对笔记本电脑尺寸的标注不规范,但消费者现场看过电脑,该表述并未构成欺诈和误导,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消费者:显示器尺寸涉嫌欺诈

      原告曾某某称他在某电器公司购物时,服务员告知显示屏为“14.1寸”,宣传的标签也注明为14.1寸。购回电脑后,经丈量后发现显示屏与标签说明的尺寸明显不一致。后原告向所属管辖的南头工商所投诉,南头工商所对曾某某的投诉进行调解,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曾某某遂将该电器公司告上法庭,认为电器公司构成欺诈,要求被告退回货款4699元并增加一倍赔偿等额货款4699元,共计9368元。

      电器公司称,显示屏的大小的规范表述应为 “英寸”,简称为“寸”是习惯说法,但不是欺诈,并且原告在购买电脑时已看了样机,不可能造成误解,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电器公司未构成欺诈

      福田法院认为,被告在销售产品时,在样品机上将“14.1英寸”标注为“14.1寸”,其仅在文字表述上存在不当,且根据一般生活习惯和生活经验,电脑、电视的显示屏实际并不存在以寸作为计量单位,被告未规范书写,将“英寸”简写为“寸”,一般消费者均可识别,电器公司并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对曾某某关于电器公司构成欺诈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福田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曾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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