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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征收「红包税」,但放心好了,跟个人没什么影响

本帖由 漂亮的石头2015-08-08 发布。版面名称:知乎日报

  1. 漂亮的石头

    漂亮的石头 版主 管理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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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开始征收「红包税」,会对微信红包等网络红包业务造成什么影响?

    [​IMG] 采悟,注册会计师,微信号 | aboutiit

    正式的文件还没下发,又要再一次感谢互联网了,把一个普通的税务文件被炒这么热,其实早在 2011 年,财税〔2011〕50 号已经对此作了规定: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提到的礼品,该文件也作了说明,包括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当然涵盖了现金红包。

    财税〔2011〕50 号还有一条不征税的额规定: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

    这个条款很值得琢磨,传统行业可能是为了拉拢客户以便后续出售产品和服务获利,但互联网企业发放红包或者是吸引新用户注册,或者是为了留住老客户,增强用户粘性。他们的商业逻辑是注册即服务,用户数量即业绩,他们发放红包可以认为是在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所以我认为可以斟酌适用不征税的规定。

    但这个新通知出台可能就传统企业、互联网网企业一刀切,堵死了按互联网企业按照自己的商业逻辑来适用不交税规定的路子。这可能是对互联网企业最坏的影响。

    所以这个通知是针对现在流行的网络红包又明确了一下而已,并且现金红包不再区分以上几种情况,全部按照“偶然所得”计征个税,不再适用“其他所得”征税项目。因此即使正式的通知下发了,也并不是要对一个新的行为征税,只是明确要征税并加强该行为的个税征管而已。

    这个通知是针对企业向个人发放红包的行为,个人之间发放的没有任何影响。并且发放现金红包的企业代缴个税,虽然个税本质上看是由收到红包的用户承担,但实际效果肯定是发放红包的企业负担加重。因为企业为了宣传、市场推广效果,不可能说发的红包是税前红包。比如企业发给用户 10 元现金红包,用户很开心,但企业又告诉你,这个红包要交个税的,然后扣掉 2 元,只给你发 8 元,用户的兴奋度立马就下降一大截吧,在这个追求用户体验的年代,企业是不会让用户心里不爽的!!!

    企业会怎么做呢,企业只能默默的准备 12.5 元现金红包支出,但对外市场宣传说是发放 10 元现金红包,这样用户领到的即为实际得到的,开心度不减,而企业呢,代缴 12.5 元的 20%,2.5 元个税给国家。仅从企业费用开支上看,如果严格执行红包的个税政策,企业要增加 25%的市场推广费用,或者同样的市场推广预算,只能达到之前 80%的活动效果。

    查看知乎原文

    客官,这篇文章有意思吗?

    好玩!还想看 (๑•ㅂ•) ✧

    一般般啦,随便逛逛 ˊ_>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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